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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公司”)2016 年配股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吴
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3、法定代表人:范力
    4、保荐代表人:苏北、杨伟
    5、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6、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3、证券代码:000686
    4、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5、主要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6、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7、董事会秘书:徐冰
    8、联系电话:0431-85096806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配股
    10、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 年 4 月 22 日
    11、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2、年报披露时间:2018 年 3 月 30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持续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配股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督导东北证券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督导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东北证券募集资金
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的核查。
    3、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并
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
    8、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二)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内,本保荐机构对以下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均无异议:

 序号                时间                          名称

1       2016 年 8 月 19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2       2017 年 4 月 27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3       2017 年 4 月 27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及预计 2017 年关联交易事项的核

                                 查意见

4       2017 年 9 月 2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

                                 核查意见

5       2018 年 3 月 28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及预计 2018 年关联交易事项的核

                                 查意见

6       2018 年 3 月 28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三)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本保荐机
构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四)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本保荐机
构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五)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
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东北证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
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
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即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配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截至持续督导期末,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苏   北               杨   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范   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