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7月)2017-07-15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17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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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向战略委员会提供材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
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
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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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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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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