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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讯方舟: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17-087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

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 37 栋华讯方

舟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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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41,680,65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4.5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40,587,41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4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093,2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27%。

    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169,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5%;反对

5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0,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9817%;反对 5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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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123,7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70%;反对

5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1%;弃权 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4,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188%;反对 5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81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8%。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
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全文。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杜倩、李心悦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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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