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5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19-04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华讯方舟
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先生对议案 2 进行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交
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 37 栋华讯方
舟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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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46,453,06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5.2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6,337,8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2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0%。
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5,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50%。
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388,4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4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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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7.6671%;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3%;弃权 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6%。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
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442,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弃权 4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671%;
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3%;弃权
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356%。
关联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股数分别为 225,695,802 股、5,250,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为 65.1447%、1.5155%。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
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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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证律师姓名:张健、宋晓燕
3、结论性意见: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