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矿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9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16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27 日-2017 年 6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威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841,244,8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6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1,186,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6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6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赵威先生、杜俊魁先生、黄宾先生、张健先生,监事王世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熊为民先生、吴斌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
盛武先生及闫倩倩女士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1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反
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1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反
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1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反
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1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反
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1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反
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公司 2016
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本议案系 2017 年公司预计与关联股东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466,139,241 股股份)依法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07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
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财务审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17,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249%;反
对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7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