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矿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7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44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3 层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威先生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
843,781,9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842,619,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
1,162,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2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赵威先生、黄宾先生,监事王世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熊为民
先生、吴斌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盛武先生及闫倩倩女士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16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5%;反对
6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499%;
反对 6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乌拉特后旗政府捐赠生态恢复
建设资金 3000 万元。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050,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3%;反对
7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435%;
反对 7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586%;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9%。
表决结果显示: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的修改,《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全文与本公告同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