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建新矿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03-0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委托,担任本

次要约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建新矿业等相关机构及人员提供,并由提供方承

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建新矿业等相关机构及人员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外,本报告所依据的其他信

息均来自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建新矿业最近三年一期的定期报告、资本市场

公开数据等。

    本报告仅就本次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股份事宜发表意

见,包括建新矿业的财务状况、要约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上市公

司产生的影响等。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后果,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要约收购的所有当事各方没有任

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的有关意见完全独立进行;本

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作任何解释和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建新矿业

发布的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各项公告及信息披露资料。




                                             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6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 8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8

    二、收购人国城控股的股权控制关系............................ 8

    三、收购人国城控股董监高的基本情况.......................... 9

    四、收购人国城控股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9

        (一)国城控股的主营业务................................ 9

        (二)国城控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0

    五、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吴城的基本情况......................... 10

    六、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1

    七、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11

    八、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12

第二节 本次要约收购概况........................................ 13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13

    二、要约收购的目的......................................... 13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13

                                        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14

    五、要约收购期限........................................... 14

    六、要约收购资金的情况..................................... 14

    七、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17

第三节 建新矿业主要财务状况.................................... 18

    一、主要财务数据........................................... 18

    二、盈利能力分析........................................... 19

    三、营运能力分析........................................... 19

    四、偿债能力分析........................................... 20

第四节 对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分析................................ 21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合规性分析........................... 21

    二、建新矿业股票价格分析................................... 21

    三、挂牌交易股票的流通性................................... 22

    四、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建议............. 22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意见.................... 24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24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实力评价......................... 24

        (一)收购人财务状况................................... 24

        (二)收购资金的相关安排............................... 25

        (三)相关方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 28

        (四)对收购人实力的总体评价........................... 31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收购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由上市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 32

          四、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6 个月收购人持有及买卖被收购

    方股票的情况................................................... 32

                 (一)收购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32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32

          五、对本次要约收购的结论意见............................... 32

    第六节 本次要约收购的风险提示.................................. 34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最近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方及收购方股份的情

况说明............................................................. 37

    第八节 备查文件................................................................................................ 39




                                                           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上市公司、建新矿业、被
                             指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代码:000688
收购公司
收购人、国城控股             指    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
拉萨迪德                     指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迪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产融                     指    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银帝集团                     指    银帝集团有限公司
建新集团                     指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宝信投资                     指    深圳市宝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耀莱投资                     指    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
赛德万方                     指    北京赛德万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智尚劢合                     指    北京智尚劢合投资有限公司
陇南中院                     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新集团重整、重整、破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由陇南中院受
                             指
产重整、本次破产重整               理,管理人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重整方为国城控股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甘肃
重整计划及修正案             指
                                   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本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
                             指
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稿)》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建新矿业除建新集团外其他股东发出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       指
                                   全面要约收购的行为
要约价格                     指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
流通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华金证券、财务顾问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杰、法律顾问               指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 年 9 月修订)》中 2.4.1

                                                  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简称                                           释义
                                 条定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指    深交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报告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中国                       指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

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国城控股。

收购人名称            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 368 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一号楼 2002-2
法定代表人            吴城
主要办公地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 368 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一号楼 2002-2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A0QRN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产品及金属国内贸
经营范围              易,国家准许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长期
                      吴城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迪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赵俊
通讯方式              18628023030


       二、收购人国城控股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城控股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持股比例
               股东
                                         元)               元)                (%)
 吴城                                  273,250.00          207,250.00           54.65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迪德投资
                                       100,000.00           80,000.00           20.00
 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96,750.00           96,750.00           19.35
 赵俊                                   30,000.00           20,000.00            6.00
               合计                    500,000.00          404,000.00          100.00

       国城控股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吴城。


    三、收购人国城控股董监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或地区
           姓名               职务          国籍
                                                        地           的居留权
                             董事长
           吴城                             中国         中国             无
                             总经理
                              董事
           赵俊                             中国         中国             无
                          财务负责人
          严世臣              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朱奕霏              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孙博               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安效银              监事          中国         中国             无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刑事处罚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四、收购人国城控股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国城控股的主营业务

    国城控股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矿业

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产品及金属国内贸易,国家准许的进出口业务。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国城控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国城控股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是为了建新集团破产重整及本次要约收

购而成立的平台公司,尚未经营实际业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402,324.04
                     非流动资产                                      14.18
                      资产总额                                 402,338.23
                      流动负债                                      410.62
                     非流动负债                                          -
                      负债总额                                      410.62
                      股东权益                                 401,927.60
                         项目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1,072.40
                      利润总额                                  -2,072.40
                        净利润                                  -2,072.4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吴城的基本情况

    吴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金融

GFD 金博课程在读。

    吴城先生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所任职单                  所任职
任职起止日    所任职单位名                   所任职单位                吴城是否与所任职单
                                 位所属行                  单位注
    期            称                           职位                      位存在产权关系
                                     业                    册地
              宁波镇海鑫焱                                             2012 年 3 月 8 日吴城
2009.09.21-                                                宁波市
              泰不锈钢有限        制造业      执行董事                 退出后不存在产权关
2015.09.01                                                 镇海区
                  公司                                                          系
                                                           杭州市
2013.04.10-   杭州远田物流      交通运输、
                                              执行董事     经济开            吴城持股 100%
    今          有限公司          仓储
                                                             发区
2014.02.21-   湖南星宸通进       批发和零    执行董事、    长沙市
                                                                             吴城持股 34%
    今        出口有限公司         售业        总经理      天心区
2014.03.26-   庆元县濛洲花       房地产开      执行董事    浙江庆            吴城持股 34%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任职单                     所任职
任职起止日      所任职单位名                   所任职单位               吴城是否与所任职单
                                 位所属行                     单位注
    期              称                           职位                     位存在产权关系
                                     业                       册地
     今         园房屋开发有     发与销售                       元县
                    限公司
2016.03.01-     银帝集团有限     商务服务      高级顾问、     银川市
                                                                                 无
    今              公司           业          首席战略官     兴庆区
                北京博亚普文
2017.03.06-                     文化、体育                    北京市
                化传媒有限公                        监事                  吴城持股 43.75%
    今                          和娱乐业                      朝阳区
                      司
                浙江宝闰通汇
2017.07.13-                                                   杭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     资产管理           监事                   吴城持股 99%
    今                                                        下城区
                    公司
2017.09.26-     浙江国城控股     投资及贸                     浙江省
                                                   董事长                 吴城持股 54.65%
    今            有限公司         易                         丽水市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持有国城控股 54.65%的股权外,吴城先生持有的其

他企业股权如下: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是否实际控制   吴城持股比例(%)
                                         (万元)
       杭州远田物流有限公司                  500             是                100%
 庆元县濛洲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5,000             是                 34%
  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是                 99%
    湖南星宸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             是                 34%
   北京博亚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800             是               43.75%
       杭州威赛贸易有限公司                2,000             是                100%1
    注:1、吴贻飞所持杭州威赛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系代吴城持有,双方的股权代持关系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通过签订《股权持股协议》确认。


       六、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国城控股拟通过本次破产重整间接控制建新矿业

466,139,241 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99%)以外,国城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吴城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七、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1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城控股自设立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城控股实际控制人吴城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八、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国城控股拟通过本次破产重整间接控制建新矿业

466,139,241 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99%)以外,国城控股与实际控

制人吴城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节 本次要约收购概况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7 年 9 月 28 日,国城控股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国城控股参与建新集团

破产重整事项,同意国城控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要约收购义务。

    2017 年 9 月 28 日,国城控股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国城控股参与建新集团

破产重整事项,同意国城控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要约收购义务。

    2017 年 12 月 28 日,国城控股收到陇南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

甘 12 民破字 01-10 号】,裁定批准建新集团的重整计划及修正案,并确定由国

城控股作为重整方。


    二、要约收购的目的

    国城控股作为重整方参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拟通过执行法院裁定的重整计

划及修正案取得建新集团多数股权,进而间接控制建新矿业 466,139,241 股的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99%)。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收购人向除建新集团外的建新矿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已上市流

通股的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建新矿业上市地位为目的。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9.77 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建新矿业股份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9.7613 元/股。国城控股拟通过法院裁定间接

获得建新矿业股票的成本为 7.208 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

前 6 个月内,除接受法院裁定外,国城控股均未买入建新矿业股票。


                                             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所述,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未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

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亦未

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

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若建新矿业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建新矿业除建新集团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全部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要约价格                            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收购人           股份种类                      要约收购数量(股)
                                   (元/股)                                 (%)
国城控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77           671,155,753               59.01

    2018 年 2 月 6 日,收购人与北京赛德万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智尚劢

合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赛德万方持有的

301,508,345 股建新矿业股票(占建新矿业总股本的 26.51%)及智尚劢合持有的

73,538,620 股建新矿业股票(占建新矿业总股本的 6.47%)将不可撤销地用于接

受要约。


    五、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 56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次一交易

日起 56 个自然日。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

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六、要约收购资金的情况

                                                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基于要约价格为 9.77 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6,557,191,706.81 元。

    收购人已将 1,311,460,0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

资金总额的 20%)存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已出具了履约

保证金的保管证明。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

    收购人承诺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确认认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国城控股自有及自筹资金。国城控股注册资本

50 亿元,实收资本 40.4 亿元。吴城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其自筹资金,实缴出资

20.725 亿元中 15 亿元为浙商产融提供的借款(吴城与浙商产融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前述借款事项,银帝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奕龙

为吴城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部分资金来源于吴城

实际控制的企业。赵俊实缴出资 2 亿元,均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浙商产融及

拉萨迪德分别实缴 9.675 亿元及 8 亿元,均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

    吴城与浙江产融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方:吴城;贷款方: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15 亿元;利息:固定利率年化 8.5%。

    (3)借款期限:5 年,2018 年 1 月 9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

    (4)担保方:银帝集团有限公司、朱奕龙分别提供借款担保。

    银帝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奕龙为吴城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签署了

《保证合同》。其中银帝集团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保证人:银帝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吴城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5 亿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朱奕龙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保证人:朱奕龙;债权人: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主合同债务

人:吴城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5 亿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吴城与其持有 99%股权并实际控制的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了借款协议进行相应安排,借款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具体以吴城实际借款金额

为准,利息按照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执行,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 3 年。

    国城控股已作出承诺:“本公司收购建新矿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自有

及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

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通过与建新矿业

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目前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及相关安排,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

法情形。”

    除此以外,浙商产融已出具《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向浙江国城控股有

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函》,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为支持国城控股的业务发展,

有意为国城控股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拟向国城控股提供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

的资金支持。浙商产融是浙江省目前最大的投资平台之一,注册资本 1000 亿元,

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浙商产融由 45 家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无实际控制

人。

    银帝集团已作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为国城控股就本次

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共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伍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银帝集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大

型实业集团,注册资本 9 亿元,实际控制人朱奕龙。

    宝信投资已作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为国城控股就本次

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共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柒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宝信投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古少明为宝信投资大股东及法人代表,其名下拥有数家实业

和投资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耀莱投资已作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为国城控股就本次

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亿

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耀莱投资注册资本 1,050 万元,主

要从事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等业务,实际控制人綦建虹,綦建虹名下

拥有众多产业,是香港上市公司耀莱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人财

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本次要约收购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由上市公司为本次收购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相应准备,其

中部分资金是由其他机构承诺做出安排,尚未实际到账。若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所

需资金全额到账,则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七、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建新矿业股份的计划,并承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减持建新矿业股票。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节 建新矿业主要财务状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 2017 年 1-9 月未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公司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9-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2,300,681,320.38     1,957,171,505.92    1,921,878,373.07    1,642,632,950.05
负债总计             162,640,340.23      185,292,593.08      427,553,427.68      436,524,271.49
归属于上市公司
                   2,116,622,222.65     1,749,389,485.02    1,489,758,836.49    1,206,108,678.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38,040,980.15     1,771,878,912.84    1,494,324,945.39    1,206,108,678.56

    (二)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927,069,005.00    1,114,312,808.36    1,090,652,107.00    986,921,890.03
营业成本               505,727,177.39      811,974,922.63      740,372,873.14    600,946,194.68
营业利润               421,401,827.61      302,337,885.73      350,279,233.86    385,975,695.35
净利润                 354,110,797.04      232,746,626.05      287,958,207.08    322,605,939.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55,181,467.36      234,323,307.13      288,392,098.18    322,605,939.41
东的净利润

    (三)最近三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407,425,968.17       413,259,926.73      193,125,719.90      299,920,694.88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78,753,643.94      -76,665,141.77     -106,779,416.69     -650,778,799.86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150,000.00      -138,754,622.67      -91,722,588.63      203,808,330.00

                                                1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
                      328,516,453.95      197,888,431.94        -5,496,167.97      -147,054,476.79
物净增加


      二、盈利能力分析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23           0.2060          0.2536           0.2837
销售毛利率(%)                             58.95            42.04           45.99            48.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43            14.47           21.40            27.86
销售净利率(%)                               38.2           20.89            26.4            32.69
    注: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数据来源于建新矿业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
及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其中,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表各项指标显示,2014 年至 2016 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率皆呈现下降趋势。2017 年 1-9 月,基本每股

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率较 2016 年有所提升。


      三、营运能力分析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                           0.44            0.57            0.61           0.7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7.75            5.07            4.48           8.34
存货周转率(次/年)                             6.22          12.78          18.79            20.01
    注 1: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期初数+资产总额期末数)/2),2017 年 1-9 月总资产
周转率已做年化处理;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2),2017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做年化处理;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期初数+存货期末数)/2),
2017 年 1-9 月存货周转率已做年化处理。
    注 2: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数据来源于建新矿业 2014 至 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
及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其中,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9 月,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呈缓慢下降

趋势,分别为 0.71 次/年、0.61 次/年、0.57 次/年和 0.44 次/年;2014、2015、2016

年及 2017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8.34 次/年、4.48 次/年、5.07 次/年和

7.75 次/年,2015 年较 2014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下降主要是因为 2015 年的一

年以内到期应收账款较 2014 年的显著增加;2017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较 2016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有显著回升,是由于 2017 年 1-9 月报告期间大量收回上年货款所致;2014 年、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9 月,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20.01 次/年、18.79

次/年、12.785 次/年、6.22 次/年,总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库存商品逐年增加所

致。


       四、偿债能力分析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流动比率                                 7.03               3.88             1.54            1.26
速动比率                                 6.39               3.38             1.33            1.10
资产负债率(%)                          7.07               9.47            22.25           26.5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0,742.60          41,325.99        19,312.57      29,992.07
净额(万元)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
债/总资产。
    注 2: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9 月数据来源于建新矿业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审计报
告及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其中,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4 年至 2017 年 1-9 月,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逐年上升,2016 年较 2015

年分别上升 60.31%和 57.79%,主要系公司下属企业东矿公司归还银行流动资金

借款,流动负债下降所致;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2016 年较 2015 年同比下降

134.95%,主要原因是公司下属企业东矿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2014 年至 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

别实现 29,992.07 万元、19,312.57 万元、41,325.99 万元、40,742.60 万元,总体

呈上升趋势。2016 年较 2015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同比增加 113.98%,

主要系 2016 年报告期收回 2015 年账款所致。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节 对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分析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合规性分析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9.77 元/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约收购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

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前 6 个月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建新矿业股份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9.7613 元/股。国城控股拟通过法院裁定间接

获得建新矿业股票的成本为 7.208 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

前 6 个月内,除接受法院裁定外,国城控股均未买入建新矿业股票。

    若建新矿业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

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

均值,亦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

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建新矿业股票价格分析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刊登《要约收购报告

书摘要》、2018 年 2 月 13 日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与建

新矿业股票有关期间的价格比较如下:

    1、要约收购价格为 9.77 元/股,较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 30 个交

易日的最高成交价 11.84 元/股折价 17.48%,较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9.7613 元/股溢价 0.09%。

                                             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要约收购价格为 9.77 元/股,较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 1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 10.95 元/股折价 10.78%,较当日均价 11.07 元/股折价 11.74%。

    3、要约收购价格为 9.77 元/股,较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至刊登《要

约收购报告书》之间的最高成交价 9.99 元/股折价 2.2%,较刊登《要约收购报

告书摘要》至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之间的交易均价 9.42 元/股溢价 3.72%。

    4、要约收购价格为 9.77 元/股,较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前 1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 9.41 元/股溢价 3.83%,较当日均价 9.37 元/股溢价 4.27%。


    三、挂牌交易股票的流通性

    1、建新矿业股票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

为 2.21%;

    2、建新矿业股票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

为 2.89%;

    从换手率来看,建新矿业的股票流动性较好,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的正常

交易出售股票。


    四、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建议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鉴于:

    1、建新矿业股票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前 30 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长时间位

于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之上,且建新矿业股票流动性较好。

    2、2015 年底以来随着全球经济持续回暖和大宗金属供需关系改善,铅、锌、

铜等金属的价格发生不同程度的回暖。铅锌金属原料端供应缺口明显,在需求复

苏的情况下价格重心抬升明显。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建

新矿业作为典型资源性企业,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良好,随着有色行业回暖及铅锌

价格的上行,未来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可期。


                                             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上市公司原股东建新集团因债务危机无法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支持,在

建新集团破产重整完成、新股东入驻后,建新集团的经营管理将得到充分改善,

并可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提供进一步支持。

    虽然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

人财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收购

办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未来上市公司发展前景,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建新

矿业的股东不接受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同时亦建议已接受要约的股东充分关注本

次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意见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国城控股及吴城已出具《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

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第五十条规定”。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人财

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国城控股具备

收购建新矿业股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

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能够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

件。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实力评价

       (一)收购人财务状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国城控股。国城控股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主

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产品及金属国内贸易,

国家准许的进出口业务。

    国城控股是为了建新集团破产重整及本次要约收购而成立的平台公司,尚未

经营实际业务。最近一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402,324.04
                      非流动资产                                      14.18
                       资产总额                               402,338.23
                       流动负债                                      410.62
                      非流动负债                                          -
                       负债总额                                      410.62

                                               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东权益                                 401,927.60
                          项目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1,072.40
                       利润总额                                  -2,072.40
                        净利润                                   -2,072.4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人财

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持续经营状况

良好。

    (二)收购资金的相关安排

    基于要约价格为 9.77 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6,557,191,706.81 元。

    收购人已将 1,311,460,0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

资金总额的 20%)存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已出具了履约

保证金的保管证明。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

    收购人承诺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确认认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国城控股自有及自筹资金。国城控股注册资本

50 亿元,实收资本 40.4 亿元。吴城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其自筹资金,实缴出资

20.725 亿元中 15 亿元为浙商产融提供的借款(吴城与浙商产融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前述借款事项,银帝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奕龙

为吴城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部分资金来源于吴城

实际控制的企业。赵俊实缴出资 2 亿元,均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浙商产融及

拉萨迪德分别实缴 9.675 亿元及 8 亿元,均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

    吴城与浙江产融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借款方:吴城;贷款方: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15 亿元;利息:固定利率年化 8.5%。

    (3)借款期限:5 年,2018 年 1 月 9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

    (4)担保方:银帝集团有限公司、朱奕龙分别提供借款担保。

    银帝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奕龙为吴城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签署了

《保证合同》。其中银帝集团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保证人:银帝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吴城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5 亿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朱奕龙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保证人:朱奕龙;债权人:浙江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主合同债务

人:吴城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5 亿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吴城与其持有 99%股权并实际控制的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了借款协议进行相应安排,借款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具体以吴城实际借款金额

为准,利息按照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执行,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 3 年。

    国城控股已作出承诺:“本公司收购建新矿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自有

及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

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通过与建新矿业

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目前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

                                             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及相关安排,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

法情形。”

    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收购过程中,若存在资金缺口,浙商产融、宝信投资、

耀莱投资、银帝集团将合计提供不超过 46 亿元资金支持,具体如下表:

   序号                资金支持方                               资金额度
    1                   浙商产融                         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
    2                   宝信投资                          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3                   耀莱投资                          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
    4                   银帝集团                          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上述资金安排具体信息如下:

    1、浙商产融

    浙商产融已出具《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向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提供

资金支持的函》,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为支持国城控股的业务发展,有意为国城

控股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拟向国城控股提供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的资金支持。

浙商产融是浙江省目前最大的投资平台之一,注册资本 1000 亿元,主要从事实

业投资。浙商产融由 45 家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无实际控制人。

    2、宝信投资

    宝信投资已作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为国城控股就本次

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共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柒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宝信投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古少明为宝信投资大股东及法人代表,其名下拥有数家实业

和投资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3、耀莱投资

    耀莱投资已作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为国城控股就本次
                                                2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亿

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耀莱投资注册资本 1,050 万元,主

要从事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等业务,实际控制人綦建虹,綦建虹名下

拥有众多产业,是香港上市公司耀莱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4、银帝集团

    银帝集团已作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为国城控股就本次

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共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伍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银帝集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大

型实业集团,注册资本 9 亿元,实际控制人朱奕龙。

    (三)相关方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

    1、吴城

    国城控股的股东吴城已作出承诺:“本人投资国城控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

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亦未直接或

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通过与

建新矿业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目前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

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及相关安排,本人投资国城控股

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2、赵俊

    国城控股的股东赵俊已作出承诺:“本人用于认缴国城控股出资的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

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

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本



                                             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人与国城控股、吴城先生均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整及本次收购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默契或其他安排。”

    3、拉萨迪德

    拉萨迪德已作出承诺:“本公司用于认缴国城控股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

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亦未直接或

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本公司与国城

控股、吴城先生均不存在任何对上述重整及本次收购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

其他安排。”

    4、浙商产融

    浙商产融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向国城控股实缴出资 9.675 亿元、已向吴城

先生提供的 15 亿元借款及意向国城控股提供的 25 亿元借款均为本公司自有及自

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

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亦未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除上述

借贷关系及对国城控股的持股关系外,本公司与国城控股、吴城先生均不存在任

何对上述重整及本次收购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其他安排;本公司已向吴城

先生提供 15 亿元借款及意向国城控股提供 25 亿元借款。本公司不会以此干预国

城控股及其关联人对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及收购,不会谋求替代国

城控股及其关联人作为本次重整及收购的主导方,亦不会谋求成为甘肃建新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银帝集团

    银帝集团已作出承诺:“本承诺人同意,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

中存在资金缺口,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

为国城控股就本次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以保证本次重

整及收购的顺利进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城控
                                             2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账面净资产商定;在接到国城控股董事会关于国城控股增资扩股的书面通知后

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国城控股提供所需增资资金,并协助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若本承诺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增资扩股承诺的,本承诺人承诺支付罚款,

金额为违约金额的 10%;本承诺人保证增资国城控股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为本承诺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

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

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除

本承诺函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成员企业与国城控股、吴城先生均不存在任

何对本次重整及收购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本承诺人不会干预本次

重整及收购,不会谋求替代国城控股及吴城先生作为本次重整及收购的主导方,

亦不会谋求成为建新矿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函有效期为自签署日

起 180 天。”

    6、宝信投资

    宝信投资已作出承诺:“本承诺人同意,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

中存在资金缺口,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

为国城控股就本次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以保证本次重

整及收购的顺利进行;共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

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在接到国城控股董事会关于国城控股增资扩股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国城控股提供所需增资资金,并协助完成工商变更手

续;若本承诺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增资扩股承诺的,本承诺人承诺支付罚

款,金额为违约金额的 10%;本承诺人保证增资国城控股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为本承诺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

矿业,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

方;除本承诺函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成员企业与国城控股、吴城先生均不

存在任何对本次重整及收购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本承诺人不会干

预本次重整及收购,不会谋求替代国城控股及吴城先生作为本次重整及收购的主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导方,亦不会谋求成为建新矿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函有效期为自

签署日起 180 天。”

    7、耀莱投资

    耀莱投资已作出承诺:“本承诺人同意,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

中存在资金缺口,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本承诺人愿意

为国城控股就本次重整及收购事宜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资金,以保证本次重

整及收购的顺利进行;共同增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亿元,增资价格参照国

城控股账面净资产商定;在接到国城控股董事会关于国城控股增资扩股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国城控股提供所需增资资金,并协助完成工商变更手

续;若本承诺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增资扩股承诺的,本承诺人承诺支付罚

款,金额为违约金额的 10%;本承诺人保证增资国城控股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为本承诺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

矿业,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

方;除本承诺函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成员企业与国城控股、吴城先生均不

存在任何对本次重整及收购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本承诺人不会干

预本次重整及收购,不会谋求替代国城控股及吴城先生作为本次重整及收购的主

导方,亦不会谋求成为建新矿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函有效期为自

签署日起 180 天。”

    (四)对收购人实力的总体评价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人财

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本次要约收购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由上市公司为本次收购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相应准备,其

中部分资金是由其他机构承诺做出安排,尚未实际到账。若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所

需资金全额到账,则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收购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由上市公司为本次收购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人财

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

于国城控股自有及自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新矿业或建新矿业的关联方。


    四、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6个月收购人持有及买卖被

收购方股票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除国城控股拟通过

本次破产重整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466,139,241 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99%)以外,国城控股及其关联方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建新矿业及其关联方不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国城控股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或拥有

权益的情形;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国城控股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对本次要约收购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鉴于:

                                             3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建新矿业股票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前 30 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长时间位

于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之上,且建新矿业股票流动性较好。

    2、2015 年底以来随着全球经济持续回暖和大宗金属供需关系改善,铅、锌、

铜等金属的价格发生不同程度的回暖。铅锌金属原料端供应缺口明显,在需求复

苏的情况下价格重心抬升明显。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建

新矿业作为典型资源性企业,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良好,随着有色行业回暖及铅锌

价格的上行,未来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可期。

    3、上市公司原股东建新集团因债务危机无法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支持,在

建新集团破产重整完成、新股东入驻后,建新集团的经营管理将得到充分改善,

并可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提供进一步支持。

    虽然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收购人提交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收购

人财务顾问华金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收购

办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未来上市公司发展前景,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建新

矿业的股东不接受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同时亦建议已接受要约的股东充分关注本

次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节 本次要约收购的风险提示

    1、2018 年 2 月 6 日,收购人与北京赛德万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智尚

劢合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赛德万方持有的

301,508,345 股建新矿业股票(占建新矿业总股本的 26.51%)及智尚劢合持有的

73,538,620 股建新矿业股票(占建新矿业总股本的 6.47%)将不可撤销地用于接

受要约。公司已经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

利益,并对关联交易事项执行严格的决策程序,降低了大股东控制风险。但是存

在未来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

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并作出不利于公司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决定的风险。

    2、基于要约价格为 9.77 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6,557,191,706.81 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城控股实收资本 40.4 亿元,国城控

股已取得浙商产融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的资金支持承诺。银帝集团、宝信投资、

耀莱投资已分别做出承诺,若国城控股在实施本次重整及收购中存在资金缺口,

在国城控股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请求的情况下,有意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为国

城控股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 5 亿元、7 亿元、9 亿元。若上述增资承

诺不能按约定履行,且其他融资渠道不能按时跟进,则国城控股履行本次要约收

购仍具有一定资金缺口。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3、收购人在本次要约收购时所需资金大部分通过借款筹集,虽然收购人承

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减持建新矿业股票,但由于其未来还款压力较大,因此存

在 12 个月后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主动或被动减

持持有的建新矿业股票的风险,以及存在股票减持影响到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的风险。此外,吴城入股国城控股时的资金大部分亦通过借款所筹,还款压力可

能影响其对国城控股的控制权,进而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

险。

    4、由于建新集团下属企业繁多,业务分散且经营业绩不良,部分企业仍处

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破产重整前的管理和运营上存在严重问题。本次重整完成
                                             3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后实际控制人吴城计划利用本次破产重整的机会对建新集团进行内部梳理和调

整,优化生产流程和管理结构,以期能够充分利用好建新集团的优质矿产储备,

摆脱财务困境且逐步盈利,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但鉴于建新集团的体量和规模庞

大,内部问题复杂,对于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吴城来说,接管建新集团并使其重

新健康发展的难度很高。提醒投资者注意建新集团管理难度较大影响吴城对上市

公司稳定运营的风险。

    5、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建新矿业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

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建新矿业股份比例低于建新矿业股本总额的 10%,建新

矿业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12.12

条、13.2.1(九)、13.2.6、14.1.1(九)、14.4.1(十二)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

的规定,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

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公司在停牌后五

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

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深交所上市规则》

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

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将被强制终止上市。

    若建新矿业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

建新矿业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建新矿业股权分布不具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建新矿业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

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建新矿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

动议,促使建新矿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维持建新矿业的上市地位。如建新矿业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

排,保证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6、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发展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还受到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行业经营周期、资本市场整体表现、市场投机行为和投资

者的心理预期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上述多种不确定因素,公司股价可能

会产生一定幅度的波动,提醒投资者注意股票价格波动带来投资风险。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最近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方及

                               收购方股份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收购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认真核查,

现将本独立财务顾问及相关知悉本次要约收购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

拟开始发起全面要约(2018 年 2 月 14 日)前六个月内(以下简称“该期间内”),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作自查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在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自查,长城证券自营账户在自查期内 2017 年 8 月 17 日至 2018 年 2 月 8

日期间存在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累计买入数量 10,800 股,累计买入金

额 100,534 元,累计卖出数量 20,300 股,累计卖出金额 202,442 元,截止 2018

年 2 月 13 日收盘,已未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票。

                                      买入成交数      买入成交金    卖出成交数     卖出成交金
  时间              账户名称
                                        量(股)      额(元)        量(股)       额(元)
20170817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1,800         17,586          3,800        37,126
20170818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1,400         14,209          1,500        15,345
20170821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3,300         32,846          7,400        75,718
20170822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1,600         16,784            300            3,099
20170823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700          7,112            200            2,014
20170825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400          4,212              0               0
20170830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400          4,420              0               0
20170901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200          2,266          1,000        11,190
20170904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100          1,163              0               0
20170905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900          9,936              0               0
20180208     100-量化投资部(深圳)                0              0          6,100        57,950
  合计                                      10,800        110,534         20,300       202,422

     长城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是量化投资部自营账户,该账户通过量化

选股模型进行投资操作,交易的标的是一揽子股票组合,通过分析价格和量能的

异动以跟踪强势规模资金,筛选具备板块效应的强势股票群进行分散投资,追求

                                                 3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板块联动带来的高收益,股票组合持仓在 100 只以上,并未就该只股票进行单独

操作。长城证券量化投资部已与投行部门在物理、人员及信息等方面进行了严格

的隔离,相关投资由量化投资部独立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

行为,也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等行为。

    2、本独立财务顾问参与本次要约收购项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该期间内

没有买卖、也未指示其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建新矿业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

    2、国城控股营业执照和吴城身份证;

    3、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要约的《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4、国城控股关于参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和要约收购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5、陇南中院关于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6、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支付要约收购履约保证金的回执单;

    7、浙商产融关于向国城控股提供资金支持的函;

    8、银帝集团、宝信投资、耀莱文化关于增资扩股承诺函;

    9、国城控股和吴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第五

十条规定的承诺函;

    10、国城控股及吴城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国城控股及吴城关于规范及减少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国城控股及吴城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3、国城控股关于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及承诺函;

    14、国城控股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自查结果;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建新矿业股票的自查报告

    16、收购方财务顾问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

报告》;


                                               3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收购方律师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刘东莹、杨念逍、王珏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4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建新矿业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珏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东莹                         杨念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何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 日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