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矿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6-30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就公司名称变更、调整董事监事高管薪酬、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核销坏账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满足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主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1 号-变更公司名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故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副董事长薪酬、监事会主席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副董事长薪酬、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系结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故我们同意公司对副董事长薪酬、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津贴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作调整,并同意将调整副董事长薪酬、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津贴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刘伟雄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刘伟雄为公司副总经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且经核实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合法,选举和聘任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聘任
刘伟雄先生为副总经理。
四、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独立董事:王志强、刘云、冀志斌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