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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城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31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
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矿”)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环境厅”)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环罚字【2018】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建设项目
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罚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

    东矿铅锌多金属矿 180 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于 2014 年 11 月开工扩建。2018 年 9 月、
2018 年 11 月环境厅现场调查、核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环境厅对东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 2019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铅锌多金属矿 180 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
施的验收工作;

    (2)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罚款。
    3、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
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东矿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尽快办理完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
验收工作。以上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和 2018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
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