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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太: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3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48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7 月 12 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民
事裁定书》[(2017)京 01 民初 8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
北京一中院已受理了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
材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并定于 2017 年 6 月 7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区 23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案的裁定
    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7
号 F 座 17 层 1701 室 。
    法定代表人:于振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利,男,1963 年 2 月 25 日出生,汉族,北京蓝景丽
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 61 号。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
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
    法定代表人:安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
限公司、被告本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北京一中院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立案。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向北京一中院
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
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减半收取计 145900 元,由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
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
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