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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11-30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7-08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29 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市中院”)对原告甘培福与被
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创嘉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01 民初
49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收到兰州市中院的《传票》、《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甘培福诉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同创嘉
业的《起诉状》(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7)
01 民初 490 号]。
    二、本案的裁定
    原告:甘培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旭,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武,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文
昌路亚太玫瑰园 A0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雷
    原告甘培福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创嘉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院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立案后,原告甘培福在兰州市中
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获得批准,规定判决前缴纳。
兰州市中院开庭后通知甘培福三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其仍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
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培福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
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