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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天热电:《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1-17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按照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中共沈阳市国资委《转发辽组通字
〔2017〕24 号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
通知》(沈组通字〔2017〕11 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
程》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原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
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章程。

    二、第二条原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热力股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1993)65 号]文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101001104687。”

    现修改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热力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1993)65 号]文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02434901556。”
    三、增加第十条(序号顺延):“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委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四、增加第五章“党委”内容(序号顺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
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
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
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和编制,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 1.5%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
额 0.5%的比例,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行如下职责。

    1、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
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党委对董
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
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序号顺延):“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
要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六、增加第九章“工会组织”内容(序号顺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
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