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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天热电: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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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

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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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 14:30 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
路 47 号惠天热电六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徐朋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4326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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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0743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51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9 年 1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1 项,为: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开
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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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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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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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