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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1-1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王满仓、李秉祥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于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方案,存在创
新,有利于解决问题。
    2、在推进上述方案时,应同时做好备用方案,并定期汇报方案进展情况。
    3、承诺人应抓紧时间落实方案,并承诺在延期后,按照新承诺的时间归还
占款,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董事会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
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张莹意见:
    本人对于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
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持反对意见,本人认为:
    1、虽然并购产业基金方案让各方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解决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可能和希望,但毕竟参与主体多、协调难度大,在本议案
及附件中未就 2017 年 6 月 30 日之前通过该方案完全解决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不确定性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2、任何意见已不能改变大股东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归还资金占用
的既成事实。造成这样的局面,与大股东可能对中介机构支持、配合力度不足导
致包括专项资金占用意见迟迟不能出具等一系列基础工作不能有效开展有直接
联系。并购产业基金方案脱胎于化解大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若
仅就方案谈论方案,在推进过程中对摸清资金占用具体金额等基本情况仍延续过
去的回避、消极态度,将影响方案的执行效果。




独立董事:    王满仓     李秉祥      张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