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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6号回复的公告2017-01-18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7-00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 6 号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泽”)于 2016 年 9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 6 号,主要内容及
回复如下:
       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35 亿元,同比减少 79.60%,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53 亿元。公司 2015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1.55 亿元。
       (1)请你公司结合行业、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
说明本年出现亏损的原因。
       公司回复: 2016 年上半年,受世界经济复苏不及预期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
加大影响,有色行业需求未见明显提升。公司受外部经营环境影响,面临主要问
题是:一、近年镍产品价格大幅下行,至 2016 年年初镍价为 67000 元/吨,随后,
价格小幅波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镍价达到 72000 元/吨,上半年镍价整体
仍在历史低位运行,导致生产经营压力巨大;二、镍下游不锈钢行业发展增速放
缓,大幅压缩了对镍产品的需求量,同时钢厂对镍产品的供应品质要求也大幅提
高。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单位:元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由于受金属市场价格
                                                                    影响,公司对业务结构
营业收入           1,134,982,274.68   5,562,945,543.27      -79.60%
                                                                    进行调整,压缩贸易业
                                                                    务量,导致收入减少
                                                                      由于受金属市场价格
营业成本           1,136,248,712.28   5,405,242,070.53      -78.98%
                                                                      影响,公司对业务结构
                                             1
                                                                进行调整,压缩贸易业
                                                                务量,导致成本减少
                                                                业务量下降,运费比去
销售费用            1,513,618.44      2,692,074.63    -43.78%
                                                                年减少
管理费用          14,625,228.78     20,316,635.52     -28.01%
                                                             由于大股东资金占用
                                                             审计尚未完成,承诺没
财务费用          35,383,366.96     22,116,459.16     59.99%
                                                             有兑现。公司本期利息
                                                             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
                                                                利润为亏损,未计提所
所得税费用                          17,391,209.20    -100.00%
                                                                得税费用
                                                              由于 2015 年下半年开
经营活动产生的                                                具的应付票据于本报
                 -819,230,860.89   447,828,535.85    -282.93%
现金流量净额                                                  告期到期兑付,导致净
                                                              流量大幅下降
投资活动产生的                                                  本期资管计划到期解
                 679,829,602.04    -267,399,765.43   354.24%
现金流量净额                                                    付收款
筹资活动产生的                                                  短期借款到期偿还债
                 -291,073,856.26   -131,084,336.36   -122.05%
现金流量净额                                                    务
现金及现金等价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430,471,533.40    49,344,434.06    -972.38%
物净增加额                                                      流量为负
    (2)请说明公司业绩对政府补助、资产处置利得等非经常性损益的依赖程
度,并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量化分析对银行贷款(如适用)
等负债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能力是否存在影响,以及未来应对计划。
     公司回复:以往公司业绩对政府补助、资产处置利得等非经常性损益的依
赖程度不高,业绩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但是,今年由于有色行业整体不景气,
加上公司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目前公司经营环境比较严峻,
现金流量状况不佳。截止 2016 年 6 月底,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819,230,860.89 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82.93%,公司的经营资金无法满足银行
贷款的偿还,后期偿债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大股东还款。因此,对银行贷款等负债
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能力造成很大影响。
    为了有效改善公司经营形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督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
早归还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同时,公司正在努力取得金融机构的
支持和理解,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来降低当前资金及其短缺情况下的还贷巨大
压力。
    目前,公司积极沟通督促大股东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2
公司全力以赴配合立案调查工作,并督促落实专项审计的完成,努力使上市公司
尽早回归到健康稳定的运营状态。
    (3)半年报显示,本期末你公司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 1.16 亿元,
期末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总额为 3 亿元。请说明上述款项后续清偿情况以及
你公司拟采取措施。另外,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分析你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并请结合关联方资金占用、立案调查等问题详细说明你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
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公司回复: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为中国银
行西安长安区支行国内信用证逾期 15143 万元,信用证押汇逾期 181.45 万美元,
公司积极和中行沟通解决,中行对公司的资产重组充满信心,虽然业务已经逾期,
但仍持观望态度,尚未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委托贷款 5400 万
元已经逾期,公司目前正和银行沟通,目前正在协商解决;重庆银行西安分行借
款 5000 万元,虽然已经逾期,已经积极和银行沟通办理展期。
    关于 3 亿应付票据,经询问控股股东,为解决 3 亿元对外担保涉及的商业
承兑汇票逾期未解决的问题除以披露过的情况以外,近期,控股股东已联系国内
知名律师事务所负责此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上述问题。目前,与此事
有关的资料已递交主办律师,待确定诉讼方案后正式起诉相关方,维护控股股东
及上市公司权益。
    公司采取积极沟通并督促大股东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
题,公司全力以赴配合立案调查工作,并督促落实专项审计的完成,努力使上市
公司尽早回归到健康稳定的运营状态。
    公司在立案调查的期间,认真深刻反思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
彻底整改,依法规范治理公司,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经营业绩。目前,公司
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控股子公司青海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
公司镍铁技改项目稳步推进,生产技术逐步成熟,工艺趋于完善,为公司持续经
营注入新动力,同时,确保了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的前
提条件得以实现,因此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是适当的。
    问题 2.半年报显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是本期资管计
划到期解付收款。请说明该资管计划的成立时间、认购对方、资金来源、主要条

                                     3
款等,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本期资管计划到期
                    679,829,602.04   -267,399,765.43   354.24%
     金流量净额                                                       解付收款
    公司回复:本期报告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
有 4 笔资管计划到期解付。该 4 笔资管计划的形成时间分别是:第一笔 2015 年
3 月 19 日,到期日:2016 年 3 月 17 日,金额 100,039,722.35 元;第二笔:2015
年 6 月 24 日,到期日:2016 年 6 月 22 日,金额 200,000,000.00 元;第三笔:
2015 年 6 月 26 日,到期日:2016 年 6 月 22 日,金额 284,789,879.69 元;第四
笔:2015 年 7 月 2 日,到期日:2016 年 6 月 22 日,金额 95,000,000.00 元。
    资产委托人:华泽镍钴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四笔购
买资管计划的资金都是通过销售货物的贸易款获得。投资用途:投资于票据收益
权。根据约定的起始日和到期日,自动解付,计算利息收益。
    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5-04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运用日常流动资金开展结构化收益业务的
议案。该业务运用的资金规模累计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年。
    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
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拟将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由
10 亿元人民币/年增加到本年度 20 亿元。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发布《关于增加银行结构化收益业务的补充公告 》
(公告编号:2015-064 ),公告对上述业务投资目的、金额、方式、期限、收益、
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
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告编号:2015-068)
    问题 3.半年报“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项是否遗漏西安华泽置业有
限公司的情况,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公告显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申请注销公司孙公司西安华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2016 年 4 月,

                                          4
  公司办理西安华泽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销,目前正在履行公示程序,不再纳入合
  并范围。
                             主要产品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或服务
西安华泽
                  房地产开   房地产开
置业有限 子公司                           81,000,000 987,313.71 987,313.71 0       -59.20    -59.20
                  发与销售   发与销售
公司
           问题 4.半年报“诉讼事项”项下部分显示如下,
 诉讼(仲裁)基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披露
                                                                                   披露索引
   本情况         (万元)   预计负债       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日期
                                                                                         http://www.
                                                                                         cninfo.com.
山东黄河三角
                                                                                         cn/cninfo-n
洲产业投资基
                                           一审尚未                                      ew/disclosu
金合伙企业诉                                                                       2016
                                           开庭(济                                      re/szse_mai
成都华泽钴镍                                                                       年 06
                      3,500 否             南市中级 无                无                 n/bulletin_d
材料股份有限                                                                       月 08
                                           人民法院                                      etail/true/12
公司、王辉、王                                                                     日
                                           审理)                                        02361066?
应虎借贷纠纷
                                                                                         announceTi
案
                                                                                         me=2016-0
                                                                                         6-08
王世捷诉陕西
华泽镍钴金属
有限公司、王                               一审尚未
涛、成都华泽钴                             开庭(西
镍材料股份有          1,100 否             安市中级 无                无
限公司、陕西星                             人民法院
王企业集团有                               审理)
限公司借贷纠
纷案
张鹏程诉陕西
                                           一审未开
华泽镍钴金属
                                           庭(咸阳
有限公司、王          1,700 否                      无                无
                                           市中级人
涛、王辉借贷纠
                                           民法院)
纷案
张鹏程诉成都
                                           执行阶段
华泽钴镍材料
                                           (咸阳市
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否                      无                执行中
                                           中级人民
王涛、王辉借贷
                                           法院)
纠纷案
宁波山煤华泰                               一审未开
贸易有限公司        3,010.5 否             庭(上海 无                无
诉华泽镍钴金                               市浦东新
                                                     5
属(上海)有限                  区人民法
公司贸易合同                    院
纠纷案
华泽镍钴金属
                                一审未开
(上海)有限公
                                庭(上海
司诉上海朝能
                  3,000 否      市浦东新 无           无
实业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
贸易合同纠纷
                                院)
案
       (1)请进一步补充披露王世捷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西华泽”)、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和张鹏程诉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借贷纠
  纷案的基本情况、诉讼发生时间、诉讼事由、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及诉讼
  (仲裁)的审理结果、相应会计处理,并核实其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需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及你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2016 年 6 月,陕西华泽收到“王世捷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
  公司、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
  纠纷案”起诉状及传票。其诉状诉称:2016 年 1 月,王世捷与陕西华泽镍钴金
  属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王涛、成都华泽、陕西星王提供担保。合同约定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支付方式为王世捷分两笔汇入陕西华泽指定账户;借款利率为每
  月百分之二点七八,陕西华泽先向王世捷支付利息 100 万元整,借款到期陕西华
  泽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人民币 1200 万元,陕西华泽部分还款的,采取先还利息
  再还本金的而原则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依合同约
  定,王世捷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陕西华泽提供人民币 1100 万元。”
        由于我公司财务账务上并未记载上述业务,公司档案中也未查找到上述业
  务对应的相关协议。我公司与当事人多方联系尚未得到明确关于本案的相关信息
  及证据。因此我公司无法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并对事情本身做出明确判断,也无法
  核实其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及你公司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
        本案本应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但由于我
  方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故尚未开庭,目前西安市中院正在审理我司提出的《管

                                       6
辖权异议申请书》,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财务顾问回复:

       1、关于王世捷诉讼事宜

    2016 年 6 月,陕西华泽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院”)
送达的“王世捷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起诉状及传票。起诉状主要内
容为:2016 年 1 月,王世捷与陕西华泽签订《借款合同》,王涛、成都华泽、
陕西星王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支付方式为王世捷分两笔汇入陕西华
泽指定账户,借款利率为每月 2.78%;陕西华泽先向王世捷支付利息 100 万元,
借款到期陕西华泽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人民币 1,200 万元,陕西华泽部分还款的,
采取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而原则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
证。依合同约定,王世捷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陕西华泽提供人民币 1,100 万元。
       按法院传票内容显示,本案应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西安市中院一审开庭,
但由于陕西华泽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故尚未开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西
安市中院正在审理陕西华泽出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
定。
       经核查,财务顾问发现陕西华泽并未对上述借款进行账务处理,2016 年 1
月份陕西华泽各个账户的银行流水也未记载此笔借款交易的情况。同时,财务顾
问通过督导函要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关借款合同,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人未能提供。财务顾问也进一步出具督导函要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向王世
捷的访谈机会,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财务顾问未获得访谈机会。据此,财
务顾问无法准确了解此借款合同纠纷实际情况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2)张鹏程诉华泽钴镍、王涛、王辉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
况为“执行中”,请补充披露该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诉讼发生时间、诉讼事
由、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及诉讼(仲裁)的审理结果、相应会计处理,说
明该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谨慎合理,并核实其
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及你公司履行的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如适用)。
                                      7
    公司回复:
    1)     关于张鹏程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 1700 万元借
贷纠纷案情况说明
    诉讼情况。2016 年 6 月,陕西华泽收到咸阳中院送达的张鹏程诉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及调解协议书。其诉状诉
称: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签订
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17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借
款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张鹏程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通过招商银行向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账户分四次汇款,共计壹仟柒佰
万元整(人民币:1700 万元)并签订相应借款借据。
    2016 年 6 月,张鹏程来陕西华泽商讨调解方案,希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双
方争议,我公司财务总监韩江代表公司与其进行沟通,叙述我司现状及面临的问
题,希望对方能给予理解并希望张鹏程出示借款合同,我方予以复印。但张鹏程
以合同保密为由予以拒绝。目前该案已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陕西华泽
尚未收到法院传票,故对于具体开庭时间尚未获悉。
     公司财务处理情况。财务对该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是该事项已经成
为现时义务,负债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不符合或有事项准则定义,对该事项所涉
及利息计入应付利息。2015 年 4 月 10 日我公司招商银行账户收到张鹏程个人汇
款 5 笔,其中 4 笔单笔金额 400 万元,1 笔 1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1700 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2015 年 4 月 74#凭证
     借:银行存款—招行       17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1700 万元
    2)     张鹏程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辉借贷纠纷案
     诉讼情况。2015 年 2 月 14 日,张鹏程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四倍,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4 日止,并一致同
意本合同经汉唐公证处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力,合同当事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经汉唐公证处公证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

                                      8
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 年 5 月 26 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就本案出具
《执行证书》。2016 年 7 月,成都华泽收到咸阳中院送达的关于“张鹏程诉成都
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辉执行通知书”。目前本案已经咸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正处于执行阶段,并已冻结成都华泽持有的陕西华泽的股权及
其收益,冻结期三年(从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5 日止)。
    公司财务处理情况。2015 年 2 月 15 日我公司招商银行账户收到张鹏程个人
汇款 5 笔,每笔金额 400 万元人民币汇款,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账务处理如
下:
       2015 年 2 月 155#凭证
    借:银行存款—招行          20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2000 万元
       3)      上述借款的利息处理。
       上述两笔借款合计 3700 万元,在 2015 年 12 月,公司财务在未取得借款合
同的情况下,根据谨慎性原则,暂按 8%计提了借款利息共计 2390444.44 元。账
务处理如下:
       2015 年 12 月 468#凭证
       借:财务费用             2,390,444.44       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2,390,444.44       元
       2016 年 6 月份,财务取得了与张鹏程签订的 2000 万的借款合同及 1700 万
的借据,根据约定利率对 2015 年的利息进行了补提,账务处理如下:
       2016 年 6 月 224#,补提 2015 年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3,107,577.76       元
                 贷:应付利息           3,107,577.76       元
       根据借款约定,对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进行了计提,账务处理
如下:
       2016 年 6 月 224#,计提 2016 年半年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3,219,000.00       元
                 贷:应付利息          3,219,000.00       元
       2016 年 8 月,为了更好的核算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张鹏程的借款利息调

                                          9
整到应付利息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2016 年 8 月 130#调整张鹏程 2015 年借款利息(2015 年 12 月 468#):
     借: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2,390,444.44     元
        贷:应付利息              2,390,444.44     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付张鹏程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借款利息
8,717,022.2 元。
     财务顾问回复:

    2、关于张鹏程诉讼事宜

    (1)张鹏程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辉 2,000 万元借
贷纠纷案
    2015 年 2 月 14 日,出借人张鹏程与借款人 ST 华泽、王涛、王辉签订借款
合同,出借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四倍,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4 日止,借款人共同指
定出借人将该笔借款汇入陕西华泽建行西安高新支行账户;同时,借款合同约定
本合同经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以下简称“汉唐公证处”)公证后即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时,愿意接受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 年 2 月 15 日,经协商,张鹏程未按合同约定向陕西华泽建行账户进行
汇款,而改向陕西华泽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科技路支行账户分五次汇款,共计人民
币 2,000 万元。
    2015 年 4 月 15 日,汉唐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书》((2015)陕证经字 002748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
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赋予上
述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借款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
义务,出借人可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持此公证书及汉唐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6 年 5 月 26 日,由于 ST 华泽、王涛、王辉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履行
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张鹏程向汉唐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2016)
                                     10
陕证执字第 155 号)。张鹏程可持此执行证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书》((2015)陕证经字 002748 号)在借款期限(即 2016 年 3 月 14 日)
逾期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张鹏程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6 年 6 月 24 日,张鹏程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
中院”)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咸阳中院已立案受理。
    2016 年 6 月 28 日,咸阳中院向 ST 华泽、王涛、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6)陕 04 执 217 号),通知书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唐公证处
出具的《执行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 155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 ST
华泽、王涛、王辉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相应本金利息的还款义务。同日,
咸阳中院向 ST 华泽、王涛、王辉下达了《报告财产令》((2016)陕 04 执 217
号),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ST 华泽、王涛、王辉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
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咸阳中院责令 ST 华泽、王涛、王辉在收到此令后
三日内,如实向咸阳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16 年 7 月 4 日,咸阳中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6)陕 04 执 217
号),裁定书称 ST 华泽、王涛、王辉至裁定书出具日未履行向张鹏程支付借款
本金 2,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辉所有的 2,755 万元银行存款或收入或查封、
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6 年 8 月 15 日,咸阳中院向陕西华泽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
陕 04 执 217 号之一),要求陕西华泽协助执行冻结 ST 华泽持有陕西华泽的股权
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为 3 年,从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5 日止,冻
结期间,禁止办理相关转让、质押等。
    (2)关于张鹏程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 1,700 万元借
贷纠纷案情况说明
    2016 年 5 月 24 日,张鹏程向咸阳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为: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与陕西华泽、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借据,出借人民币 1,700
万元,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

                                     11
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按照
合同约定通过招商银行向陕西华泽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科技路支行账户分五次汇
款,共计人民币 1,7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5 月 24 日,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均
未向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张鹏程请求法院依判令陕西华泽、王涛、
王辉向其偿还借款本金 1,700 万元,利息 408.265 万元(利息暂时计算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以及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已在咸阳中院立案,但陕西华泽尚未收到法院
传票,故对于具体开庭时间尚未获悉。
    (3)公司相应会计处理
    ST 华泽未对上述借款计提预计负债,原因是该事项已经成为现时义务,负
债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不符合或有事项准则定义,对该事项所涉及利息计入应付
利息。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款本金入账会计处理
    2015 年 2 月 15 日,陕西华泽招行账户收到张鹏程个人汇款 5 笔,每笔金额
为人民币 4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记账凭证为 2015 年 2 月 155#凭证。
    会计处理如下:
    2015 年 2 月 155#凭证
    借:银行存款—招行       2,0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2,000 万元
    2015 年 4 月 10 日,陕西华泽招行账户收到张鹏程个人汇款 5 笔,其中 4 笔
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1 笔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1,700 万元,
记账凭证为 2015 年 4 月 74#凭证。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招行       1,7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1,700 万元
    ②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上述两笔借款合计人民币 3,700 万元。2015 年 12 月,陕西华泽财务部在未
取得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根据谨慎性原则,暂按 8%计提了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239,0444.44 元,记账凭证为 2015 年 12 月 468#凭证。

                                      12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2,390,444.44 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2,390,444.44 元
    2016 年 6 月份,陕西华泽财务部取得了前述 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及 1,700
万元的借款借据,根据约定利率对 2015 年的利息进行了补提,记账凭证为 2016
年 6 月 224#凭证。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3,107,577.76 元
        贷:应付利息           3,107,577.76 元
    根据约定利率,对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进行了计提,记账凭证为
2016 年 6 月 224#凭证。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3,219,000.00 元
        贷:应付利息          3,219,000.00 元
    2016 年 8 月,为了更好的核算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陕西华泽财务部将张鹏
程的对陕西华泽 2015 年的借款利息调整到应付利息核算,记账凭证为 2016 年 8
月 130#凭证。
    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张鹏程      2,390,444.44 元
        贷:应付利息               2,390,444.44 元
    调整完成后为:
    借:财务费用          2,390,444.44 元
        贷:应付利息           2,390,444.44 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陕西华泽应付张鹏程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借款利
息 8,717,022.2 元。
    (4)借款事项相应内部审议流程
    ①上述陕西华泽与张鹏程 1,700 万元的借款纠纷所涉借据由时任上市公司
董事长王涛签字审批。经核查相关借据及记账凭证,财务顾问认为:



                                     13
    虽然上述借款合同中陕西华泽、王辉、王涛为共同借款人,但借款已全部用
于陕西华泽,王辉、王涛未通过此事项获取经济利益,仅担负连带责任,因此不
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规定,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在 2016 年半年报中就此借款
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②上述 ST 华泽与张鹏程 2,000 万元的借款纠纷所涉借款合同由时任上市公
司董事长王涛审批。经核查相关借款合同及记账凭证,财务顾问认为:
    虽然上述借款合同中 ST 华泽、王辉、王涛为共同借款人,但借款已全部用
于陕西华泽,王辉、王涛未通过此事项获取经济利益,仅担负连带责任,因此不
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
    此外,ST 华泽作为合同借款方,将此笔借款用于陕西华泽,实际上构成了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4.1 款规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的,不属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同时,此笔财务资助发生
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4 日,其成交金额不超过距此笔交易最近一期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ST 华泽经审计的净资产(审计数为 13.98 亿元)的 10%,因此未达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2 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交易标准。
    综上,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述 ST 华泽与
张鹏程 2,000 万元借款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在 2016
年半年报中就此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 5.半年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项下显
示,报告期,你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252,310,784.61 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85.05%。
                            与本公司                                     占应收账款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年限
                              关系                                       总额的比例
 六极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112,599,820.14   1-2年以内      37.96%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
                            非关联方         43,438,944.00   2-3年以内      14.64%
 公司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38,872,509.92   2-3年以内       13.1%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
                            非关联方         34,747,931.05   2-3年以内      11.71%
 限公司
 上海蝶美贸易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22,651,579.50    1年以内        7.64%

                                       14
            合计                 -         252,310,784.61         -   85.05%

    (1)请你公司详细介绍上述应收账款的交易基础、金额、坏账准备以及减
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回复:
    在公司债权债务自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存在长期挂账情
况。为此公司向时任副董事长、相关具体事项主管领导王应虎发函询问。2016
年 12 月 28 日王应虎向公司财务部回复称:“上述公司应收账款是我担任公司副
董事长期间主导销售业务所形成,其业务真实、余额核算准确。对于以上业务,
我作为现任公司董事长现承诺:亲自落实上述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回收工作,
力争在 2017 年 1 月底前解决 50%左右应收账款清欠。”同时,公司仍将继续开
展债权债务核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鉴于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降低坏账损
失给公司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2016 年半年报未计提坏账准备,将在 2016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应收账
款截止 2016 年年初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计提坏账准备   交易背景
 六极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112,599,820.14        5,629,991.01   硫酸镍销售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
                              43,438,944.00        8,056,624.66   镍铁销售
 责任公司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38,872,509.92        7,774,501.98   硫酸镍销售
 司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
                              34,747,931.05        5,910,621.90   电解镍销售
 份有限公司
 上海蝶美贸易有限公司         22,651,579.50            0.00       电解镍销售
           合计              252,310,784.61       27,371,739.55
   (2)请结合你公司信用政策,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政策以及会计政策的谨慎性、合规性。
    公司回复:本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确认标准:债务单位撤
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可预
见的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债务单位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5 年;其他确凿
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5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 本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
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 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
计提方法         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坏账准备            账龄分析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5.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20.00%                        20.00%
3-4 年                               30.00%                        30.00%
4-5 年                               50.00%                        5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公司在中期报告期间,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了测试,中期报告未计提和
列示。在本年度末进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并列报。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的计提政策以及会计政策的谨慎性、合规性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财务顾问回复: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六极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应收六极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极投资”)112,599,820.14 元。
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于 2015 年 6 月、9 月向六极投资销售硫酸镍产
品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1)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销售合同、
货物交接单、收货确认函等附件,发现此交易缺少相应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发货
单、出库单。
    (2)就上述应收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六
极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015 年作为华泽钴镍客户,期末结余 112,599,820.14
                                    16
元,我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
计凭证后附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
异常。”
    (3)财务顾问向六极投资发出了函证,核实其与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
余额,六极投资回函称往来账款余额不符,同时表明其与陕西华泽签署的购销合
同未执行。
    (4)就上述函证回复往来账款余额不符事项,财务顾问对六极投资进行实
地走访,并形成了访谈记录,六极投资称截至当前公司未收到陕西华泽销售的货
物。
    (5)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六
极投资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石晓磊、龙冬君,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石晓磊担
任,监事一名,由龙冬君担任,上述二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关联人名
单之内,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六极投资在访谈记录中称其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与 ST 华泽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应收账款对应的业务缺少发运凭证,函证回复余
额不符,六极投资称其未收到陕西华泽销售的货物,此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真
实性存疑。

       2、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应收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外经贸”)43,438,944.00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向同煤外经贸销售镍铁产品产生的应收账款
余额。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1)财务顾问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
销售合同、发票、货物交接单、收货确认函等附件,但上市公司仅提供给财务顾
问相关的会计凭证,未提供其他任何凭证附件,凭证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凭证记载了此笔交易为陕西华泽向同煤外经贸销售镍铁 841.84 吨,应收账款金
额 37,127,302.56 元,并在 2014 年补计增值税,应收账款余额 43,438,944 元。
    (2)就上述应收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大
                                    17
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与华泽钴镍发生交易,我们对该客户执
行了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销售合
同、发运凭证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2014 年、2015 年未与公司发生业务
往来,我们执行了替代检查程序,复核了当年业务发生时的凭证及附件,未发现
异常。”
    (3)财务顾问向同煤外经贸发出了函证,核实与其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
项余额,同煤外经贸回函称其未与陕西华泽发生业务,无往来账款。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同
煤外经贸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缺少原始凭证及相应的业务
附件,函证回复余额不符,同煤外经贸称未与陕西华泽发生业务,客户未能接受
财务顾问访谈,此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真实性存疑。

    3、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应收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有色”)38,872,509.92 元。
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平安鑫海于 2013 年间向五矿有色销售硫酸镍产品产生的
应收账款余额。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1)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销售合同、
发票、材料出库单、过磅单、货物交接单等附件,收款银行回单等,未发现异常。
    (2)就上述应收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五
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与华泽钴镍发生交易,我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
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销售合同、发
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2014 年收回部分款项,我们对
期末余额继续进行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2015 年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我们执行了替代检查程序,复核了业务发生当年及后续的凭证及附件,未发现异
常。”


                                   18
    (3)财务顾问向五矿有色发出了函证,核实与其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
余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五矿有色并未回函。
    (4)由于上市公司未提供五矿有色相关业务人员的联系方式,财务顾问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记载的企业联系电
话联系五矿有色以要求对方提供走访机会,但未能联系到相关业务人员。
    (5)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五
矿有色的控股股东为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五矿集团公
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应收账款未取得函证回复,上市公司未能配合财
务顾问对客户进行走访,财务顾问亦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客户相关业务人员,
无法判断该笔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

       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应收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宏兴”)34,747,931.05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于 2013 年、2014 年间向酒钢宏兴销售硅铁、
硅锰、电解镍产品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
下:
    (1)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销售合同、
发票、公司内部物资调拨单、结算签证单、运输单等附件,未发现异常。
    (2)就上述应收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甘
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与华泽钴镍发生交易,我们对该客户
执行了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销售
合同、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2014 年与华泽钴镍继
续发生交易,我们对期末余额进行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并检查了公司财务
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
常。2015 年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我们执行了替代检查程序,复核了业务发
生当年及后续的凭证及附件,未发现异常。”


                                    19
    (3)财务顾问向酒钢宏兴发出了函证,核实与其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
余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酒钢宏兴并未回函。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预留的
联系电话联系酒钢宏兴拟对其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走访,但未能联系到相关业务
人员。
    (5)酒钢宏兴为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查询了其 2015 年年度报告,根据其年
报披露内容,酒钢宏兴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应收账款未取得函证回复,上市公司未能配合财
务顾问对客户进行走访,财务顾问亦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客户相关业务人员,
无法判断该笔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

    5、上海蝶美贸易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应收上海蝶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蝶美”)22,651,579.50 元。上述
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于 2015 年 11-12 月份、2016 年 6 月份向上海蝶美销
售电解镍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1)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销售合同、
提货单、仓储费发票、第三方仓储出库明细、收货确认函、结算单等附件,发现
此交易缺少相应的增值税销项发票。
    (2)就上述应收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上
海蝶美贸易有限公司 2015 年与华泽钴镍发生交易,我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证程
序,函证回函相符;实地走访了蝶美贸易公司;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
证后附的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
    (3)财务顾问向上海蝶美发出了函证,核实与其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
余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蝶美并未回函。
    (4)财务顾问对上海蝶美工商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走访,未能在现场联系到
其工作人员。
    (5)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六
极投资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倪金华、马鸿发,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倪金华担
                                   20
任,监事一名,由马智伟担任,上述三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关联人名
单之内,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6)财务顾问取得了陕西华泽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向上海蝶美出具的催款
函。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应收账款未取得函证回复,客户未能接受财务顾
问访谈,无法判断该笔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
       问题 6.半年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项下
显示,报告期,你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 5 名其他应收款汇总金额为
1,857,060,130.18 元,占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99.49%,对
上述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 元
                                                                   占其他应收款期
                                                                                  坏账准备期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末余额合计数的
                                                                                    末余额
                                                                         比例
陕西星王企业集
               往来款              1,791,924,482.90 2-3 年以内             96.00%
团有限公司
西安楚创商贸有
               往来款                35,314,609.21     1 年以内             1.89%
限公司
北京康博恒智科
               往来款                24,811,038.07       2-3 年             1.33%
技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
集团有限责任公 担保                    3,010,000.00      1-2 年             0.16%
司
成都市蓉建投资
               咨询费                  2,000,000.00    5 年以上             0.11%
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        1,857,060,130.18        --              99.49%
       (1)请你公司详细介绍上述欠款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其他应收款的
交易性质、金额、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回复:上述欠款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其他应收款的交易性质、金
额、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与企业关
  单位名                                              坏账准备期末
              系及交易            期末余额                           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
    称                                                    余额
                性质
  陕西星      关系:关                                               大股东资金占用,大股
  王企业      联方                                                   东承诺 2016 年 12 月 31
                              1,791,924,482.90        未计提坏账
  集团有      性质:资                                               日届满之前解决,公司
  限公司      金占用                                                 本期未计提坏账。
                                                 21
 西安楚   关系:非
 创商贸   关联方                                            2016 年新增业务未计提
                       35,314,609.21         未计提坏账
 有限公   性质:往                                          坏账
 司       来款
 北京康
          关系:关
 博恒智
          联方
 科技有                24,811,038.07         未计提坏账     关联方未计提坏账
          性质:往
 限责任
          来款
 公司
 青海省
          关系:非
 信用担
          关联方
 保集团                3,010,000.00          150,500.00
          性质:担
 有限责
          保费
 任公司
 成都市
          关系:非
 蓉建投
          关联方
 资咨询                2,000,000.00          2,000,000.00
          性质:咨
 有限公
          询费
 司
 合计        --      1,857,060,130.18            --
    (2)请结合你公司信用政策,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
计提政策以及会计政策的谨慎性、合规性。
    公司回复:本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确认标准:债务单位
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可
预见的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债务单位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5 年;其他确
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
    公司在中期报告期间,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进行了测试,中期报告未计提
和列示。在本年度末进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并列报。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
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以及会计政策的谨慎性、合规性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财务顾问回复:
    经财务顾问核查,按照其他应收款对象分别进行说明:
    1、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为 ST 华泽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往来款项 1,791,924,482.90 元为关联方
占款,由两部分构成:



                                        22
    (1)根据公司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的《关于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星王集团占用 ST 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的资
金为 1,497,483,402.60 元;2016 年 1-6 月,星王集团合计向陕西华泽还款
5,558,919.70 元。
    (2)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了《陕西华泽与星王集
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土地款
和设备采购款 6 亿元,陕西华泽为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确保星王集团履行
对专项计划的还款义务,承兑人为华泽钴镍。
    2015 年 11 月 12 日,根据星王集团、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并通过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向星王
集团发放 3 亿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了编号为 0010006220622369,
出票人为陕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承兑人为 ST 华泽,金额为 3 亿元,出
票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到期日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
年 11 月 16 日,依据星王集团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的《质
押合同》,星王集团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用于担保前述专项资管计划的 3 亿元委托贷款。据此,陕西华泽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 元
           贷:应付票据                           300,000,000 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其不作废且不丧失票
据权利,持票人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利对陕西华泽、ST 华
泽进行追索。
    综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ST 华泽对星王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791,924,482.90 元。




                                     23
    2、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华泽与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楚创”)的往来款项为
陕西华泽于 2015、2016 年间就偿还银行贷款而进行的临时拆借,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仍有 2,460.47 万元款项拆出未收回。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
查程序如下:
    (1)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合同、付款审批单据、支付凭证等;
    (2)向西安楚创发出了函证,核实与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但未
取得回函。
    (3)财务顾问对西安楚创工商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走访,未能在现场联系到
其工作人员。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西
安楚创为股东张改、王润强,上述二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关联人名单
之内,未发现该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已构成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
义务。

    3、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博”)为 ST 华泽第三
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9.87%,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往来款项为
24,811,038.07 元,形成原因为康博恒智在上市公司重组时承诺承担的应交税费:
    (1)应交税金承诺形成原因
    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完成之前,由于连年亏损,公司无支付能力,致使形成
了余额为 3,768,455.86 元的应交税金及相关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
算,经上市公司初步测算为 1,306,729.26 元,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数为准)。
上市公司在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注册地计划迁移至西安,但税务部门提出
必须结清税款才能完成税务注销。按照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与重组各
方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由康博恒智承接,但应付税金的缴纳主体是上市公司,因此应交税金及相关

                                   24
滞纳金无法平移至康博恒智。为了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北京
康博承诺:“根据上市公司与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
出售交割协议》,对于在交割日仍未缴纳的应交税金共计:3,768,455.86 元及
相关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经上市公司初步测算为 1,306,729.26
元,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数为准)。北京康博承诺上述金额待相关税务部门
核算确认后由北京康博负责缴纳。基于上述原因,北京康博向上市公司作出承诺,
上述金额待相关税务部门核算确认后由北京康博负责缴纳。”
    (2)至今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及所做补救措施
    2015 年 3 月 11 日,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向 ST 华泽出具了《税务事项
通知书》(温地税三通【2015】001 号),对 ST 华泽在资产转让及注销税务登
记证的税收清算完成后的应补缴地方税费做出了最终的核算,合计为
24,694,325.61 元。北京康博作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的承继方,
其持有的主要资产为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 5,365.42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87%),因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了【2015】18 号公告,公告规
定: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故北京康博由于无法减持其所持华泽钴镍股份,在当时尚
无能力支付上述应交税费。
    2015 年 11 月 19 日,北京康博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在中国证监会发布
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公司股份的规定出台后,北京康博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税款。
    2016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其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同时,规定中将“大股东”的
概念解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因北京康博持有华泽钴
镍股份占总股本 9.87%,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5
中规定的大股东范围,且华泽钴镍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
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以按规定北京康博在立案调
查期间不可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北京康博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向上市公司发出《函告》,告知因政策变化而
无法进行股份减持的情况,进而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重组承诺的风险,同时北京康
博承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6】1 号)规定的相关减持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在股票减持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
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
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2016
年 3 月 1 日,上市公司对上述事宜进行了公告,北京康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财务顾问就 ST 华泽与北京康博往来款项的余额 24,811,038.07 元向北
京康博进行了函证,北京康博回函称不符,并说明原因为“根据温江税务的缴纳
税款通知及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只承担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其中企业所得税(及
重组所得)9,527,048.23 元,我公司不承担支付业务”。
    综上,ST 华泽与北京康博就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的金额确认及会计处
理存在异议。

    4、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7 月 20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5),公告称平安鑫海拟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4,300 万元,期限五年,用于购买设备和支付技改费用,此笔贷款业务由青海省
信用集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费为贷款金额(余额)的
1.5%/年,保证金为贷款金额的 7%。该笔担保保证金的金额为 3,010,000.00 元,
上市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收款,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余
额未发生变化。




                                   26
       5、成都市蓉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回复与成都市蓉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蓉建”)的往来款项为咨询费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仍有
200 万元款项未能收回。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1)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往来账款对应的付款审批单据、支付凭证,付款
审批单据上标注此笔支付款项的用途为咨询费,但上市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咨询合
同;
    (2)按照工商注册地址向成都蓉建发出了函证,核实与陕西华泽之间的往
来款项余额,但函件被退回。
       (3)财务顾问对成都蓉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走访,未能在现场联系到
其工作人员。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成
都蓉建为股东陈文宪、肖月娥,未发现该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对上述往来账款对应的交易情况、性质及上市公司针对此事
项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无法发表意见。
    问题 7.半年报“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项下显
示,
                                                                            占预付账
                         与本公司关 预付账款期末
         单位名称                                         年限              款总额的
                             系         余额
                                                                              比例
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 非关联方     554,485,918.40 1年以内32,500,000.00,     56.56%
司                                                  1-2年521,985,918.40
宣汉县骏德贸易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165,743,278.97      1-2年以内             16.91%
天祝亨润商贸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5,484,260.39 1-2年7,260,151.96,         5.66%
                                                    2-3年48,224,108.43
陕西民沣科工贸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2,088,225.00       1年以内               5.31%
上海朝能实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30,010,229.28      1-2年以内              3.06%
           合计              -      857,811,912.04          -                 87.50%

    你公司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之和占流动资产比重达到 78.75%。
    (1)请说明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



                                       27
       公司回复:上述预付账款相关协议均履行了公司合同审批程序。上述事项无
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前 5 名预付账款明细均在相应定期报告中进行披
露。
    (2)请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回收风险,公司的应对措施(如有)。公司相应风
险提示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回复:面对当前外部经营环境现状,防范风险是公司的重要工作,公司
预付账款余额较大,是公司重点关注对象,可能存在资金回收风险,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解决:
    1、我们积极督促大股东早日归还占用资金,待收到还款后,立即解决税务
问题,尽早配合解决预付账款余额较大问题。
    2、与供应商积极核对账目,清理相互欠款,通过三方销账等方式,降低公
司预收款余额;
    3、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通过终止合同、实现退款等方式回收预付账款;
    4、对不按采购合同供货且不退回预付货款的供应商,上市公司将采取法律
手段回收预付账款。
    (3)请说明预付账款的交易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性质、
本期发生额等。
       公司回复:
    在公司债权债务自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存在长期挂账情
况。为此公司向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相关具体事项主管领导王应虎发函询问。2016
年 12 月 28 日王应虎向公司财务部回复称:“上述预付账款是我担任公司副董事
长期间主导采购业务形成,相关协议均履行了公司合同审批程序,其业务真实、
余额核算准确。对于以上业务,我作为现任公司董事长现承诺:亲自落实上述应
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回收工作,力争在 2017 年 4 月底之前解决 50%左右预付账
款的回收工作。” 同时,公司仍将继续开展债权债务核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的回复:




                                     28
       1、上述预付账款所涉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采购合同、付款审批单据、
支付凭证等资料,上述预付账款主要是通过公司贸易业务所形成,无需履行临时
信息披露义务,但陕西华泽向陕西民沣支付货款,未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的付款审批手续。

       2、资金回收风险及 ST 制定的应对措施

    上述预付账款中 1 年以上预付账款比例较高,存在资金回收风险,ST 华泽
决定采用如下措施进行资金回收:
    (1)与供应商积极核对账目,清理相互欠款,通过三方销账等方式,降低
公司预收款余额;
    (2)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通过终止合同、实现退款等方式回收预付账
款;
    (3)对不按采购合同供货且不退回预付货款的供应商,上市公司将采取法
律手段回收预付账款。

       3、上述预付账款的交易基础

       (1)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对 四 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大聚华”) 的预付账款余 额
554,485,918.40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于 2015 年、2016 年陕西华
泽陆续与远大聚华签订采购电解镍、粗制硫酸镍合同并支付货款。就上述事项,
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①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采购合同、付款
审批单据、支付凭证等附件。
    ②就上述预付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四川远
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 2015 年作为华泽钴镍供应商,期末结余 521,985,918.40
元,我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实地走访了四川远大公司;
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运输凭证及付款
                                       29
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
     ③财务顾问向远大聚华发出了函证,核实其与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
但未取得回函。
     ④财务顾问已向上市公司发送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信息披露问题及要求公司配合核查的督导函》,要求上市
公司配合财务顾问对远大聚华进行实地走访,但上市公司未能予以配合。
     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远大聚
华股东为雷远大、雷小,公司设董事三名,分别为雷远大、雷小、雷亚和,监事
一名,由唐国中担任,上述四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关联人名单之内,
未发现该公司与 ST 华泽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预付款项金额较大,主要由于贸易业务采购形成,
函证未取得回函确认,并且上市公司未能配合财务顾问对远大聚华进行访谈,因
此,财务顾问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
     (2)宣汉县骏德贸易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对 宣 汉 县 骏 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宣 汉 骏 德 ”) 的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196,249,569.97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于 2015 年陆续与宣汉骏德
签订采购电解镍、高碳铬铁合同并支付货款。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
序如下:
     ①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采购合同、付款
审批单据、支付凭证等附件。
     ②就上述预付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宣汉县
骏德贸易有限公司 2015 年作为华泽钴镍供应商,期末结余 196,249,569.97 元,
我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实地走访了骏德贸易公司;并检
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运输凭证及付款单据
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
     ③财务顾问向宣汉骏德发出了函证,核实其与陕西华泽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
但未取得回函。

                                            30
     ④财务顾问已向上市公司发送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信息披露问题及要求公司配合核查的督导函》,要求上市
公司配合财务顾问对宣汉骏德进行实地走访,但上市公司未能予以配合。
     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宣汉骏
德股东为雷孟明、曾庆国,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雷孟明担任,监事一名,由
曾庆国担任,经理一名,由雷鸣远担任,上述三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
关联人名单之内,未发现该公司与 ST 华泽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预付款项金额较大,主要由于贸易业务采购形成,
函证未取得回函确认,并且上市公司未能配合财务顾问对宣汉骏德进行访谈,因
此,财务顾问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
     (3)天祝亨润商贸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对 天 祝 亨 润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天 祝 亨 润 ”) 的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55,484,260.39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平安鑫海于 2014 年、2015 年与天祝
亨润签订采购煤炭合同并支付货款。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①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采购合同、付款
审批单据、支付凭证等附件。
     ②就上述预付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天祝亨
润商贸有限公司 2015 年作为华泽钴镍供应商,期末结余 55,484,260.39 元,我
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函证回函相符;并检查了公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
后附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
     ③财务顾问向天祝亨润发出了函证,核实其与平安鑫海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
但未取得回函。
     ④财务顾问已向上市公司发送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信息披露问题及要求公司配合核查的督导函》,要求上市
公司配合财务顾问对天祝亨润进行实地走访,但上市公司未能予以配合。
     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天祝亨
润股东为赵启禄、徐世玲、俞新军、赵俊臣,上述人员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

                                           31
案的关联人名单之内,未发现该公司与 ST 华泽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预付款项金额较大,主要由于煤炭采购业务形成,
函证未取得回函确认,并且上市公司未能配合财务顾问对天祝亨润进行实地走访,
因此,财务顾问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
       (4)陕西民沣科工贸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对 陕 西 民 沣 科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陕 西 民 沣 ”) 的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52,088,225.00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陕西华泽于 2016 年与陕西民沣签订
采购锌锭的合同并支付货款。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①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采购合同、付款
审批单据、支付凭证等附件,发现付款审批单据仅有经办人员和时任董事长签字,
未取得业务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签字,审批程序存在瑕疵。
       ②就上述预付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2016
年新增供应商不在本所审计范围。”
       ③财务顾问向陕西民沣发出了函证,核实其与平安鑫海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
但未取得回函。
       ④财务顾问对陕西民沣工商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走访,但在现场未联系到其
工作人员。
       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陕西民
沣股东为刘文萍,监事为周小利,上述二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关联人
名单之内,未发现该公司与 ST 华泽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发现陕西民沣已被西安
工商局高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
系。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该笔预付账款是在 2016 年上市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
下预付的,未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陕西民沣已被西
安工商局高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函证未取得回函确认,并且未能配合财务
顾问访谈,因此,财务顾问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
       (5)上海朝能实业有限公司

                                            32
     按照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对 上 海 朝 能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上 海 朝 能 ”) 的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30,010,229.28 元。上述款项形成的原因为上市公司孙公司华泽镍钴金属(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泽”)与上海朝能陆续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支付
货款。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实施核查程序如下:
     ①财务顾问收集了上述交易的财务记录、会计凭证及后附的采购合同、付款
审批单据、支付凭证等附件。
     ②就上述预付账款款项,财务顾问访谈了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形成访谈记录,会计师称:“上海朝
能实业有限公司 2015 年作为华泽钴镍供应商,期末结余 30,010,229.28 元,我
们对该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未收到回函,对其进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检查了公
司财务记录及会计凭证后附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单据等附件,经检查未发现异常。”
     ③财务顾问按工商注册地址向上海朝能发出了函证,核实其与上海华泽之间
的往来款项余额,但函件被退回。
     ④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上海朝
能股东为方慧、方显,上述二人不在 ST 华泽向深交所备案的关联人名单之内,
未发现该公司与 ST 华泽存在关联关系。
     ⑤财务顾问取得了上海华泽起诉上海朝能的相关文件。2016 年 6 月 22 日,
上海华泽已将上海朝能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上海华泽与
上海朝能之间的电解铜采购合同,并偿还上海华泽已支付货款。上海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已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下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将于 2017 年 1 月开庭审理
此案。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上海朝能往来款系由于采购贸易业务形成,
公司催促货款无果,已经上海朝能起诉至法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预付款项金额较大,且大部分在 1 年以上,主要由于采购贸
易形成,函证全部未取得回函确认,并且未能配合财务顾问访谈,因此,无法判
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
                                           33
         (2)上市公司在 2016 年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远大聚华预付 3,500
  余万元,向陕西民沣预付 5,200 余万元且该笔付款未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审批,
  同时陕西民沣已被西安工商局高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市公司对预付账款
  业务未进行有效管理。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积极催收货物或回收款项,仅对
  上海朝能提起诉讼,预付账款资金回收风险较大。财务顾问将督促上市公司积极
  对预付账款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回收款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 8.半年报“在建工程”项下显示,
                                                                                    单位: 元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陕西华泽-电
解镍 1 万吨/年 38,057,788.06              38,057,788.06 35,975,816.22               35,975,816.22
项目
陕西华泽-新
               25,049,941.45              25,049,941.45 24,826,194.47               24,826,194.47
材料园项目
平安鑫海-镍    155,857,726.4              155,857,726.4 153,474,625.5               153,474,625.5
铁技改                     6                          6             5                           5
平安鑫海-二
                1,615,591.06               1,615,591.06   1,615,591.06               1,615,591.06
期工程
               220,581,047.0              220,581,047.0 215,892,227.3               215,892,227.3
合计
                           3                          3             0                           0
         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2016]第 108 号的回复(回复时间为 7 月 5 日)显示,
  1 万吨电解镍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主体为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王锌业”),并计划在项目取得政府最终批准文件后,变更你公司子公司陕西
  华泽为项目主体,且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统计,
  目前项目已投入 1,441.00 万元,剩余未投入 33,027.63 万元。陕西华泽目前投
  入的项目资金实质上是对星王锌业的项目进行改建,其项目的主体并非陕西华泽,
  已经构成了关联交易。我部就上述事项向你公司发出监管函[2016]第 104 号予以
  警示。
         (1)请结合你公司不是 1 万吨电解镍技术改造项目主体的情况,说明上述
  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项目申请与所有权关系
                                              34
    1.1 由陕西星王锌业为主体进行项目立项的原因
    2014 年三季度,昆明路分公司根据西安市政府相关文件,按照“边生产变
搬迁” 精神开始搬迁前期工作。在选址过程中了解到:陕西省环保部门对有色
以及涉重金属项目监管极其严格,涉重有色项目审批权在省环保厅,自 2012 年
之后据省环保厅几乎未批复过类似新建、扩建项目,但在排放污染物减少条件下
的技术改造项目是允许的。因此,我公司与陕西星王锌业协商,由我公司租用星
王锌业土地厂房,将其 1 万吨锌冶炼项目改造为 1 万吨电解镍项目。因为技术改
造的项目是陕西星王锌业 1 万吨锌项目,所以涉及改造的相关手续需要星王锌业
出面办理。因此,搬迁项目中的立项主体是陕西星王锌业。
    1.2 项目申请与所有权关系
    搬迁项目的难点在于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而环评报告批复是项目大部分相
关工作的前置条件。需要取得环评批复才可以进行的事项有:设计展开以及相关
图纸获取;施工许可证办理;银行贷款等。因此,环评批复未取得前,项目处于
前期筹备阶段,无法进行实质性进展。
    搬迁项目立项主体目前是陕西星王锌业,我公司将于环评批复取得之后进行
重新立项,届时将立项主体变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环评批复未取得
批复之前,项目未进行实质性投入,仅仅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地
质勘测等咨询费用投入,这些报告所有权为我公司。其他的主要投入为租金投入,
不存在所有权不明晰问题。
    2、立项主体变更问题
    2.1 取得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后进行项目立项主体变更事宜
    项目立项后,其环评报告以及环评批复针对的是项目本身,在项目本身达到
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项目开工、验收以及监管工作都将围绕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和
环评批复展开,对项目主体的变化没有任何约束。届时进行项目主体变更不存在
实质障碍。
    2.2 不存在项目立项主体无法变更的问题。
    首先,星王锌业自 2012 年停产至今,没有能力(资金、技术、市场等)承
建本项目;其次,王应虎先生作为星王锌业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允许承建此
项目。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企业,不存在项目主体无法变更的问题。

                                   35
      因此,报表中所列在建工程主体为陕西华泽,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2)“在建工程”科目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的期末余额
3805.78 万元,与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2016]第 108 号的回复中“目前项目已投
入 1,441.00 万元”金额不符,请你公司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并补充披露。请持续
督导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预算数、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如有)。
      公司对上述(2)、(3)问题的回复:
      针对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的期末余额为 38,057,788.06 元,相关
说明如下:
      1、在建工程项下项目具体投入明细及现金支付
      针对“在建工程”项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的期末余额为
3,805.78 万元。陕西华泽就此电解镍项目共按合同支付 1,441.00 万元,差异对
照表如下:
                                                       已付款已开   已付款未开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票记入在建     未记入在建
 1      一园搬迁停用固定资产净值转入        2,842.75
 2      零星劳务费                             32.66        22.01
 3      工资                                  458.74
 4      办公费                                  1.74
 5      差旅费                                  3.27
 6      勘察设计费                            395.28       210.99
 7      招待费                                  1.02
 8      劳保费                                  0.02
 9      临时设施费                             43.36
 10     会议费                                  5.18
 11     检测费                                 20.75        10.00
 12     勘探测绘费                              1.00         1.00
 13     厂房、设备租金                             0                        1197
                 合计                       3,805.78            1,441.00

      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0)中披露的项目投入 1,441.00 万元为
在建项目“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项下合同付款情况,经核查,

                                       36
与实际支出存在 21.56 万元差异,原因为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合同付款明细时遗漏
统计了部分与工程设计、拆迁、配电室建设相关的款项,合同付款的具体明细如
下:
                                                      合同总金额       资金支付     发票开具情
   合同名称                    签约方
                                                        (万元)       (万元)     况(万元)
 技术服务合同书       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               4.50          3.00         4.50
节能评估报告书编
                      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2.00           8.40        12.00
       制合同
  安全评价合同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0          0.80         1.60
  技术服务合同     西安圆方环境卫生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18.00         10.00         22.00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宝鸡华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6.95          5.00         5.00
 旧厂房拆除合同       宝鸡红鑫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          单价合同         22.01         32.66
  技术咨询合同       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6.00         23.00         16.00
   测绘合同            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临时供电工程合同   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50         10.20         22.50
  工程设计合同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80.00        182.00        290.00
  厂房租赁合同         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900.00(每年)     1,197.15     发票未开
                                                              合计       1,462.56       407.26

    2、数据差异说明
    ①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此项目中相关支出取得发票的确认为在建工程,
未取得发票的相关支出没有确认为在建工程。实际资金支付中厂房、设备租金
1197 元因未取得发票而未确认为在建工程,其余 265.41 万元取得发票的付款确
认为在建工程。
    ②根据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下属昆明路分公司暂停生产并启动搬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1 号),陕
西华泽将华泽冶炼厂固定资产净值 2,842.75 万元(非项目支出)转入在建工程
——“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
    ③公司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120)中披露的项目投入为在建工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项下合同付款情况,而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在建工程“陕
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期末余额为在建工程整体工程支出的情况。
由于核算及披露的口径不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时包含上述合同付款中已取得发
票的支出、职工薪酬等与在建工程相关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及停用固定资产
净值转入,所以在建工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期末余额与合

                                           37
同付款会出现数据差异。
        财务顾问回复: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具体转入在建工程明细及合同付
款明细

       针对“在建工程”项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的期末余额为
3,805.78 万元,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一园搬迁停用固定资产净值转入                                                  2,842.75
  2        零星劳务费                                                                        32.66
  3        工资                                                                             458.74
  4        办公费                                                                             1.74
  5        差旅费                                                                             3.27
  6        勘察设计费                                                                       395.28
  7        招待费                                                                             1.02
  8        劳保费                                                                             0.02
  9        临时设施费                                                                        43.36
  10       会议费                                                                             5.18
  11       检测费                                                                            20.75
  12       勘探测绘费                                                                         1.00
  13       厂房、设备租金                                                                       0
                                  合计                                                   3,805.78

      注:根据 ST 华泽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下属昆明路分公司暂

停生产并启动搬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1 号),陕西华泽将华泽冶炼厂固定资产净值 2,842.75 万

元(非项目支出)转入在建工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


       2016 年 7 月 7 日,上市公司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
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0)中披露的项目投入 1,441.00
万元为在建项目“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项下合同付款情况,经
核查,与实际支出存在 21.56 万元差异,原因为 ST 华泽财务部门提供合同付款
明细时遗漏统计了部分与工程设计、拆迁、配电室建设相关的款项,合同付款的
具体明细如下:
                                                           合同总金额     资金支付    发票开具情
       合同名称                      签约方
                                                            (万元)      (万元)    况(万元)
 技术服务合同书             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            4.50         3.00           4.50
                                                 38
                                                      合同总金额       资金支付     发票开具情
   合同名称                    签约方
                                                        (万元)       (万元)     况(万元)
节能评估报告书编
                      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2.00           8.40        12.00
    制合同
  安全评价合同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0          0.80         1.60
  技术服务合同     西安圆方环境卫生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18.00         10.00         22.00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宝鸡华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6.95          5.00         5.00
 旧厂房拆除合同       宝鸡红鑫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          单价合同         22.01         32.66
  技术咨询合同       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6.00         23.00         16.00
   测绘合同            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临时供电工程合同   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50         10.20         22.50
  工程设计合同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80.00        182.00        290.00
  厂房租赁合同         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900.00(每年)     1,197.15     发票未开
                                                              合计       1,462.56       407.26


    2、数据差异说明

    上市公司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120)中披露的项目投入为在建工程“陕西华泽——电解
镍 1 万吨/年项目”项下合同付款情况,而上市公司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的在建工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期末余额为在建工程整体工
程支出的情况。由于核算及披露的口径不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时包含上述合同
付款中已取得发票的支出、职工薪酬等与在建工程相关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及停用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所以在建工程“陕西华泽——电解镍 1 万吨/年项目”
期末余额与合同付款会出现数据差异。
    问题 9.半年报“现金流量表科目”显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项中“往来款”的本期发生额为 5.17 亿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现金”项中“往来款”的本期发生额为 8.66 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的报
告期发生额、具体形成原因,并核实其是否存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财务资助性质款项及你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如适用)。
请持续督导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上述往来款项的构成
    经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往来款”的本期发生
额为 5.17 亿元,构成如下:

                                           39
序号                            项目                      发生额(亿元)
 1       收到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往来款                          4.16
 2       收到西安明记经典设计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72
 3       收到陕西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12
 4       收陕西贝尔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往来款                    0.11
 5       收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款                                      0.06
                           合计                                            5.17
       经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往来款”的本期发生
额为 8.66 亿元,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发生额(亿元)
 1       支付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往来款                          4.46
 2       支付西安明记经典设计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72
 3       支付陕西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12
 4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                                              3.36
                           合计                                            8.66
       2、财务资助性质款项及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
       (1)陕西华泽与西安楚创的往来款项为公司就偿还银行贷款而进行的临时
拆借,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有 2,460.47 万元款项拆出仍未收回。上述资金
拆借行为已构成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公
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陕西华泽与西安明记经典设计有限公司的往来款项为 7,200 万元而进
行的临时拆借,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往来款余额为 0。陕西华泽与其资金拆
借的过程为陕西华泽先拆入再还款,不构成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就此拆借事项履行了董事长审批程序,无需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3)陕西华泽与陕西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往来款项为 1,200 万元而进行
的临时拆借,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往来款余额为 0。陕西华泽与其资金拆借
的过程为陕西华泽先拆入再还款,不构成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就此拆借事项履行了董事长审批程序,无需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4)陕西贝尔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给陕西华泽的 1,070.99 万元款
项为代西安楚创向陕西华泽支付的还款。
       (5)星王集团支付给陕西华泽的 555.89 万元为归还占用公司款项。
       (6)上述往来款项中 3.36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的性质为:2016 年
                                        40
上半年公司在建设银行开具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陆续到期,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
票贷款产生的资金流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为公司正常银行借贷业务,无需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顾问回复:

       1、上述往来款项的构成

       经核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往来款”的本期发
生额为 5.17 亿元,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发生额(亿元)
 1       收到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往来款                          4.16
 2       收到西安明记经典设计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72
 3       收到陕西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12
 4       收陕西贝尔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往来款                    0.11
 5       收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款                                      0.06
                           合计                                            5.17
       经核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往来款”的本期发
生额为 8.66 亿元,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发生额(亿元)
 1       支付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往来款                          4.46
 2       支付西安明记经典设计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72
 3       支付陕西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拆解往来款                          0.12
 4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                                              3.36
                           合计                                            8.66

       2、财务顾问就上述往来款项性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陕西华泽与西安楚创的往来款项为公司就偿还银行贷款而进行的临时
拆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有 2,460.47 万元款项拆出仍未收回。财务顾问
就西安楚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工商信息显示其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已构成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财
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陕西华泽与西安明记经典设计有限公司的往来款项为 7,200 万元而进
行的临时拆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往来款余额为 0。财务顾问就西安明记

                                        41
     经典设计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工商信息显示其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且陕西华泽与其资金拆借的过程为陕西华泽先拆入再还款,不构成深交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就此拆借事项履行了董
     事长审批程序,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3)陕西华泽与陕西鼎泰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往来款项为 1,200 万元而进行
     的临时拆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往来款余额为 0。财务顾问就陕西鼎泰丰
     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工商信息显示其与 ST 华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且陕西华泽与其资金拆借的过程为陕西华泽先拆入再还款,不构成深交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上市公司就此拆借事项履行了董
     事长审批程序,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4)陕西贝尔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给陕西华泽的 1,070.99 万元款
     项为代西安楚创向陕西华泽支付的还款。
           (5)星王集团支付给陕西华泽的 555.89 万元为归还占用上市公司款项。
           (6)上述往来款项中 3.36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的性质为:2016 年
     上半年上市公司在建设银行开具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陆续到期,上市公司偿还银
     行承兑汇票贷款产生的资金流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为上市公司正常银行借
     贷业务,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 10.半年报“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显示,
                                                                                                   单位:元
    项目          陕西分部         青海分部         上海分部         成都分部        分部间抵销           合计
主营业务收入      14,309,111.32     6,014,667.66 1,131,832,620.95                     -17,174,125.25 1,134,982,274.68
主营业务成本     20,625,490.85      6,941,142.05 1,131,430,086.55                     -22,748,007.17 1,136,248,712.28
资产总额       3,858,160,455.33 1,050,330,091.79    46,480,721.05 1,967,758,592.68 -2,567,380,782.63 4,355,349,078.22
负债总额       2,770,441,209.17   701,555,126.82    41,315,701.28    33,943,620.12   -398,263,071.25 3,148,992,586.14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披露内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
     的相关要求,如披露有误,请核实并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公司
     的经营业务划分为 4 个经营分部,本公司的管理层定期评价这些分部的经营成果,
     以决定向其分配资源及评价其业绩。在经营分部的基础上本公司确定了 4 个报告

                                                        42
分部,分别为陕西分部、青海分部、上海分部、成都分部。这些报告分部是以地
域和经营范围为基础确定的。本公司各个报告分部提供的主要产品及劳务分别为
镍板的生产与销售和硫酸镍的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分部报告信息根据各分部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标准披露,
这些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与计量基础保持一致。
    问题 11.你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意见之专项说明表示对非标准
意见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不符合我所《股票上市规则》12.5 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自你公司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会计师就有关
事项明确发表意见,或公司按规定做出更正、补充披露。请你公司以及会计师就
上述事项的进展进行详细说明,并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快相关事项的进
程,争取尽早复牌,切实维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公司回复: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和公司第八届
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和《关
于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的议案》,由审计机构对资金占用事项进
行进一步审计确认。公司 2016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
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预计
专项审计工作于 2016 年 9 月中旬完成,但不排除到期无法完成审计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在专项审计尚未完成以前无法顺利开展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而
公司原计划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披露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因此在 2016 年 8 月
30 日实际披露半年报时没有对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目前,公司也无法准
确预计何时开展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公司会持续督促和落实专项审计工作的进展。同时,待相关条件具备时,由
会计师出具消除非标意见影响的专项说明。在满足《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况下,
向深交所及时申请复牌。
    公司会就上述事项的进展进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快相关事项的

                                    43
进程,争取尽早复牌,切实维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会计师回复:截至本回复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会计师相关回复。
    问题 12.你公司 2015 年年报显示,因 14.97 亿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 亿元的对关联方的担保未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另外,因重组业绩未达标,你公司控股股东王涛、王辉
应将其持有你公司的全部股份补偿给上市公司,并承诺上述股份不再享有相应的
表决权和分红权,但上述业绩承诺超期未履行。
    (1)针对上述问题,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是否能在其承诺期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之前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并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整改进展情况;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制
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去解决 3 亿元对外担保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解决的问
题,如有,请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1、关于归还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1)关于归还占用资金的整改方案
    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告》,公告中已明确披露了控股股东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方案如下:
    “1、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广
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汇”)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作价置入
上市公司,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目前,上市公司已选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
立财务顾问、选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选聘中威
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正在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
最终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广西华汇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公允评估价值冲
抵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2、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陕西华铭”)部分股权、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
收益权,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44
       3、拟向国内大型地产公司转让星王集团拥有的位于陕西太白山旅游度假区
的太白山假日小镇项目收益权的方式,通过转让项目价款以冲抵占用的上市公司
资金。
    4、采取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5、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辉、王应虎就资金
占用情况承诺如下: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上
述资金占用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占用华泽钴镍资金的情况。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王涛、王辉、王应虎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归还上述占用的
资金及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成的利息、手续费
等),并承诺承担因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而引起的相关经济偿还责任。
    王涛、王应虎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
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
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自公告日起 7 日内完成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
公司 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 开
发有限公司 90%股权及相关企业的股权质押工作,尽快办理上述关联方实际控制
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资产质押登记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出具了《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
措施说明》,说明了近期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而制定的主要整改方
案如下:
    “作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我们近期正在逐步落实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三块土地的合作开发事宜以解决资金占用问
题:
    1、已就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 120 亩昆明路土地开发事宜与国
内知名地产商达成合作意向,并于 9 月 5 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目前正在以该协
议为基础展开融资工作,相应资金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就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
拥有的 28 亩西安沣惠北路土地与意向公司进行商业店铺合作开发,届时通过商
业店铺租金收益权的转让筹资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45
    3、拟通过转让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陕西太白山旅游度假
区的 516 亩太白山假日小镇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取转让价款以冲抵占用的
上市公司资金。
    4、拟将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
的铅锌矿产资源进行转让,所筹资金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前正与意向
购买公司沟通中。
    上述项目所涉项目收益权融资、资产转让融资均在有序的推进之中,但因合
作方、交易方式、市场波动等因素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准确预计通过前述
项目可以筹集资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正式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作为成都华泽钴
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我们会将上述整改方案所涉项目的实质性进展及
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落实上述筹资方案,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整改进展
    ①资产置入偿还占款进展
    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定的重组方案
为:星王集团拟以其持有的控股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作价置入上市公司用
于支付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6 年 6 月 1 日,华泽钴镍董事会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已经在 2016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7)
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就公司控股股东在
规定时间内解决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行了风险提示。
    ②资产质押担保还款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完成以其持有的广西华
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陕西太白
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90%股权向陕西华泽的质押工作,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
款提供担保。
    ③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介入主导公司整改

                                   46
    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王辉、王涛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致王辉、王涛的《通知函》,函中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将主导解决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及公司控股股
东向上市公司作出的股份补偿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递交的〈通知函〉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
决 ST 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函中称其已与王辉、王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代表王辉、王涛行使王辉、王涛合计持有公司 25.21%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主导解决 ST 华泽有关问题的函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将通过推动陕西星王控股集团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盘活陕西星王控股
集团资产获取收益、注入有效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方式解决上市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导解决 ST 华泽有关问题
的函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王涛签署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深圳中融丝路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推动陕西星王控股集团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盘活陕西星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获取收益、注入有效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方式解
决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星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王涛〈合作协议〉的公告》。
    ④现金清欠情况进展
    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网
银转款,金额 465.5 万元。此款项专项用于支持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生产运营,确保生产平稳运行。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最终确定
后,该款项作为日后冲抵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的备抵款项。此外,自 2016 年 4

                                   47
月起至 2016 年 6 月,陕西华泽陆续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汇款合计金
额 555.89 万元。因此,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计收到关联方偿还资金
合计约 1,021.39 万元。
    2、关于解决 3 亿元对外担保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解决的问题
    (1)上述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形成背景及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了《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
建设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土地款和设备
采购款 6 亿元,陕西华泽为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确保星王集团履行对专项
计划的还款义务,承兑人为成都华泽。
    2015 年 11 月 12 日,根据星王集团、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并通过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向星王
集团发放 3 亿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了编号为 0010006220622369,
出票人为陕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承兑人为成都华泽,金额为 3 亿元,出
票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到期日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
年 11 月 16 日,依据星王集团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的《质
押合同》,星王集团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用于担保前述专项资管计划的 3 亿元委托贷款。据此,陕西华泽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 元
           贷:应付票据                           300,000,000 元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持票人尚未进行承兑,
公司也尚未收回前述商业承兑汇票。
    (2)解决措施
    ①2016 年 4 月 20 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发出了《通知函》,要求终止《陕
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要求星王集团按协议约定归还陕西华泽
开具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2016 年 6 月 16 日,星王集团向陕西华泽出具了《关于终止<陕西华泽与星

                                     48
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的函》,函中称:
    “我方与贵司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签订了《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
付协议》,由于我方未按该协议约定在贵司给我方开具了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后
的三个月内,为贵司代付相应金额的项目土地款和设备款。所以我方同意即日起
终止与贵司签署的《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并承诺尽快归还
贵司已开具给我方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同时,由于我方未向贵司代付此款项,
所以我方承诺将不予追究贵司已开具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包括但不限于承
兑的任何义务。”
    ②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解决对外担保所
涉三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措施说明》,说明了近期控股股东为解决的主要整改方
案如下:
    “根据 2015 年 11 月 12 日星王集团、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星王集团应
收到“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放的 3 亿元委托贷款,并但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星王集团虽然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上述专项资管计划的 3 亿元
委托贷款,但星王集团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之前将上述贷款全部归还给专项
资管计划认购方,所以星王实际并未获得实际融资,也未将此 3 亿元委托贷款替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代付项目土地款和设备款。
    近期,为解决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因上述委托贷款开具的,并由成都
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兑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从质权人处撤回
的问题,我们已联系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负责此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
上述问题。目前,与此事有关的资料已递交主办律师,待确定诉讼方案后正式起
诉相关方,维护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权益。”
    (2)请结合王辉、王涛所持有的你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和司法冻结的情况,
说明其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履行业绩承诺。
    公司回复:根据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现更名为成都华泽钴镍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王涛(乙方,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原股东)
于 2011 年 12 月 25 日、2012 年 12 月 2 日、2013 年 1 月 15 日分别签署了《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

                                      49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2013、2014、2015 年度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王辉、王涛对盈利预测的补偿标准
以补偿股份数较多者为准进行补偿,因此王辉、王涛 2013、2014、2015 年应补
偿的股份数分别为:40,231,112 股、0 股、188,112,851 股(计算过程略)。
     上述三年王辉、王涛累计补偿股份数为 228,343,963 股,根据 2011 年 12
月 25 日王辉、王涛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王辉、王涛
补偿的股份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为限,而上述计算的结果 228,343,963
股已大于王辉、王涛合计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即王辉、王涛应以其合计所持
191,633,241 股华泽钴镍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占其二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数的 100%,履行股份补偿后王辉、王涛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王辉、王涛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表如下:
序                      股数(万                              警戒比   平仓价格
        项目     姓名                       起止时间
号                       股)                                 例(%)      (%)


      申银万国   王涛    2175      2014-08-06 至 2017-08-03    160       140

 1    股票质押   王涛    1850      2014-10-28 至 2017-10-25    160       140

       式回购
                 王辉    2540      2014-10-28 至 2017-10-25    160       140

                 王辉    2064      2014-12-17 至 2017-03-10    115       110
      东吴证券
                 王辉    2064      2014-12-19 至 2017-03-10    115       110
 2    股票质押
                 王辉     876      2015-03-19 至 2017-03-10    115       110
       式回购

                 王涛    1329      2015-03-19 至 2017-03-10    115       110

                 王辉    2540                                  115       110
      东北证券                     2015-04-30 至 2017-02-17
                 王涛     592                                  115       110
 3    股票质押
                 王辉     660                                  115       110
       式回购                      2015-05-11 至 2017-03-01
                 王涛    2472                                  115       110


                                       50
    王辉、王涛为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需要解除股份质押所需的资金金额为
25.65 亿元(未含利息),上述解除质押的资金来源由王辉、王涛及其控制的陕
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解决。但其无法在短期内筹集上述资金以解除质押。
为此,经询问控股股东,其表示正在与公司、公司股东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一起协
商采用多种方式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可行性,并就此听取监管机构的意见,
在充分考虑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条件下,争取早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3)针对你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业绩承诺逾期未履行的情况,请说明
你公司是否采取措施推动王辉、王涛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并及时履行承诺、向上
市公司补偿应补偿的股份,如有,请披露。如果王辉、王涛怠于解决资金占用的
问题,继续不履行承诺,你公司是否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如有,请说明具体安排。
    公司回复:针对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业绩承诺逾期未履行的情况,公司
先后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解决占用本公司资金以减少相应的风
险,并督促实际控制人严格执行解决方案并积极配合公司财务顾问履行持续督导
工作。
    (1)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函,对资金占用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进行兜底承诺,并对
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还款。并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办理上述关联
方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资产质押登记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偿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方式为:由公司实际控
制人负责,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本公司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
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
    (2)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
议通过(其主要内容见相关公告)。
    (3)提议对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工作,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的审议通过。
    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

                                   51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
    目前上市公司管理层正在落实推进资金占用的审计工作,但不排除有所延后
以及无法形成明确的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4)为保证上述拟偿还资产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本公司拟聘请律师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控股股东拟用于偿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资产进行核查
与评估,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5)公司将与关联方积极推进有关还款方案的落实,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
问题,并督促实际控制人严格执行解决方案并配合公司财务顾问履行持续督导工
作。同时,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
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强化执行力度,有效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再次发生,
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发函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关联方资金
占用并及时履行承诺、向上市公司补偿应补偿的股份。
    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公司完成了对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90%股权的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
    为保障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履行,公司自 2016 年 6 月至 7 月底采用电话、
邮件等方式积极联络相关单位,争取早日开设董事会专门账户,用于锁定应补偿
股份。但是,最终公司确认目前不具备立即开设专门账户的条件。详细情况详见
《关于对四川证监局【2016】59 号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9)。
    2016 年 7 月,公司收到陕西星王 465.5 万元网银转款作为日后冲抵大股东
归还占用资金的备抵款项。此外,自 2016 年 4 月起至 2016 年 6 月,公司陆续收
到陕西星王汇款合计金额约 555.89 万元。因此,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总计收到
陕西星王汇款合计约 1,021.39 万元。
    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公司再次向控股股东确认其还款计划。2016 年 10 月
20 日,ST 华泽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措施说明》,
说明了近期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而制定的主要整改方案如下:

                                     52
    “作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我们近期正在逐步落实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三块土地的合作开发事宜以解决资金占用问
题:
    1、已就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 120 亩昆明路土地开发事宜与国
内知名地产商达成合作意向,并于 9 月 5 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目前正在以该协
议为基础展开融资工作,相应资金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就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
拥有的 28 亩西安沣惠北路土地与意向公司进行商业店铺合作开发,届时通过商
业店铺租金收益权的转让筹资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拟通过转让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陕西太白山旅游度假
区的 516 亩太白山假日小镇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取转让价款以冲抵占用的
上市公司资金。
    4、拟将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
的铅锌矿产资源进行转让,所筹资金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前正与意向
购买公司沟通中。
    上述项目所涉项目收益权融资、资产转让融资均在有序的推进之中,但因合
作方、交易方式、市场波动等因素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准确预计通过前述
项目可以筹集资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正式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作为成都华泽钴
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我们会将上述整改方案所涉项目的实质性进展及
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落实上述筹资方案,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016 年 7 月 29 日,公司在给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川证监[2016]第 59 号
的回复中对是否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公
司 7 位董事及 3 位监事均对上述问题发表了明确意见。其中董事王应虎表示在当
前情况下不应采取法律措施以解决相关问题。董事陈健、夏清海表示在公司选举
新的董事长以后,由新的董事长亲自组织法律工作小组推进对王辉、王涛的司法
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朱若甫表示王涛、王辉应
拿出履行业绩补偿的进度安排,如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公司应立即采取包括法
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可行方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独

                                   53
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建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必要的决策审批程
序,采取包括必要的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可行的方法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监事朱小卫、芦丽娜表示在王辉、王涛未履行协议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将通过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采取包括必要的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可行的方法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监事闫建明表示王涛、王辉应就履行承诺进行业绩补偿
拿出时间表,若在规定时间完不成,公司立即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以上内容详见《关于对四川证监局【2016】59 号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129))。
    财务顾问回复:

    1、控股股东就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1)整改方案
    2016 年 4 月 30 日,ST 华泽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
施公告》,公告中已明确披露了控股股东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方案如下:
    “1、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拟以其持有的
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汇”)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作价置
入上市公司,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目前,上市公司已选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
立财务顾问、选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选聘中威
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正在按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
最终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广西华汇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公允评估价值冲
抵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2、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陕西华铭”)部分股权、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
收益权,用于支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3、拟向国内大型地产公司转让星王集团拥有的位于陕西太白山旅游度假区
的太白山假日小镇项目收益权的方式,通过转让项目价款以冲抵占用的上市公司
资金。
    4、采取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54
       5、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辉、王应虎就资金
占用情况承诺如下: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上
述资金占用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占用华泽钴镍资金的情况。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王涛、王辉、王应虎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归还上述占用的
资金及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成的利息、手续费
等),并承诺承担因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而引起的相关经济偿还责任。
    王涛、王应虎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
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
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自公告日起 7 日内完成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
公司 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 开
发有限公司 90%股权及相关企业的股权质押工作,尽快办理上述关联方实际控
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资产质押登记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0 月 20 日,ST 华泽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联方资金占
用整改措施说明》,说明了近期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而制定的主要
整改方案如下:
    “作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我们近期正在逐步落实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三块土地的合作开发事宜以解决资金占用问
题:
    1、已就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 120 亩昆明路土地开发事宜与国
内知名地产商达成合作意向,并于 9 月 5 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目前正在以该协
议为基础展开融资工作,相应资金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就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安美居装饰建材连锁有限公司
拥有的 28 亩西安沣惠北路土地与意向公司进行商业店铺合作开发,届时通过商
业店铺租金收益权的转让筹资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拟通过转让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陕西太白山旅游度假
区的 516 亩太白山假日小镇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取转让价款以冲抵占用的
上市公司资金。



                                    55
    4、拟将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
的铅锌矿产资源进行转让,所筹资金用于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前正与意向
购买公司沟通中。
    上述项目所涉项目收益权融资、资产转让融资均在有序的推进之中,但因合
作方、交易方式、市场波动等因素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无法准确预计通过前述
项目可以筹集资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正式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作为成都华泽钴
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我们会将上述整改方案所涉项目的实质性进展及
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落实上述筹资方案,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整改进展
    根据 ST 华泽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披露的关联方
资金占用整改措施、整改进展公告,结合公司向财务顾问提供的整改过程中所涉
相关协议、关联方转账凭证等材料,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ST
华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整改进展情况如下:
    ①资产置入偿还占款进展
    2016 年 3 月 1 日,上市公司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定的重组
方案为:星王集团拟以其持有的控股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作价置入上市公
司用于支付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6 年 6 月 1 日,华泽钴镍董事会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市公司已经在 2016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7)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就公司
控股股东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行了
风险提示。
    ②资产质押担保还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ST 华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完成以其持有的广
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陕西



                                   56
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90%股权向陕西华泽的质押工作,为关联方资金占
用还款提供担保。
    ③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介入主导 ST 华泽整改
    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王辉、王涛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致王辉、王涛的《通知函》,函中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将主导解决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及公司控股股
东向上市公司作出的股份补偿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递交的〈通知函〉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
决 ST 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函中称其已与王辉、王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代表王辉、王涛行使王辉、王涛合计持有公司 25.21%股份的股东表决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主导解决 ST 华泽有关问题的函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将通过推动陕西星王控股集团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盘活陕西星王控股
集团资产获取收益、注入有效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方式解决上市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导解决 ST 华泽有关问题
的函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王涛签署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深圳中融丝路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推动陕西星王控股集团承接上市公司债务、盘活陕西星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获取收益、注入有效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方式解
决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星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辉、王涛〈合作协议〉的公告》。
    ④现金清欠情况进展



                                   57
    2016 年 7 月 20 日,ST 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网银转款,金额 4,655,000.00 元。此款项专项用于支持 ST 华泽孙公司平安鑫海
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确保生产平稳运行。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
额最终确定后,该款项作为日后冲抵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的备抵款项。此外,经
财务顾问核查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自 2016 年 4 月起至 2016 年 6 月,陕西
华泽陆续收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汇款合计金额 555.89 万元。因此,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ST 华泽总计收到关联方偿还资金合计约 1,021.39 万元。
    (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 ST 华泽控股股东 2016 年 10 月 20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关联方资金占
用整改措施说明》,财务顾问认为:
    上述整改措施说明中所涉资产均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在目前
ST 华泽控股股东控制的资产中属于相对容易转让变现或通过合作开发产生现金
流进而进行收益权融资的资产,但未有正式的资产处置协议、融资协议等可测算
其相关收益的证明文件,财务顾问无法核实 ST 华泽控股股东通过上述整改措施
可获取的资金,进而无法核实 ST 华泽控股股东是否具备清欠关联方占用上市公
司全部资金的能力。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距 2016 年 4 月 30 日 ST 华泽首次披露《关于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已逾 7 个月,距 ST 华泽实际控制人承
诺的解决期限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不足 1 个月,上市公司仅收到关联方偿还
资金合计约 1,021.39 万元,相比资金占用额度仍有较大差距,同时鉴于上述整
改措施中所涉资产处置的具体协议仍未落实,ST 华泽控股股东可以于承诺期限
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额解决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具有较大不确
定性。
    财务顾问将督促并协助 ST 华泽控股股东加快整改措施的推进进度,并督促
ST 华泽就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的实质性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确认控股
股东无法按承诺期限履行清欠义务的情况下进行风险提示。

    2、控股股东就解决对外担保所涉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制定的措施

    (1)上述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形成背景及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58
    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了《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
建设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土地款和设备
采购款 6 亿元,陕西华泽为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确保星王集团履行对专项
计划的还款义务,承兑人为华泽钴镍。
    2015 年 11 月 12 日,根据星王集团、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并通过长安银行丝绸之路支行向星王
集团发放 3 亿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了编号为 0010006220622369,
出票人为陕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承兑人为 ST 华泽,金额为 3 亿元,出
票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到期日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
年 11 月 16 日,依据星王集团与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的《质
押合同》,星王集团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用于担保前述专项资管计划的 3 亿元委托贷款。据此,陕西华泽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 元
           贷:应付票据                           300,000,000 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其不作废且不丧失票
据权利,持票人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利对陕西华泽、ST 华
泽进行追索。
    (2)解决措施
    ①2016 年 4 月 20 日,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发出了《通知函》,要求终止《陕
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要求星王集团按协议约定归还陕西华泽
开具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2016 年 6 月 16 日,星王集团向陕西华泽出具了《关于终止<陕西华泽与星
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的函》,函中称:
    “我方与贵司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签订了《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
付协议》,由于我方未按该协议约定在贵司给我方开具了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后
的三个月内,为贵司代付相应金额的项目土地款和设备款。所以我方同意即日起

                                     59
终止与贵司签署的《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并承诺尽快归还
贵司已开具给我方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同时,由于我方未向贵司代付此款项,
所以我方承诺将不予追究贵司已开具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包括但不限于承
兑的任何义务。”
    ②2016 年 10 月 20 日,ST 华泽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解决对外
担保所涉三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措施说明》,说明了近期控股股东为解决的主要
整改方案如下:
    “根据 2015 年 11 月 12 日星王集团、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星王集团应
收到“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放的 3 亿元委托贷款,并但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星王集团虽然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上述专项资管计划的 3 亿元
委托贷款,但星王集团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之前将上述贷款全部归还给专项
资管计划认购方,所以星王实际并未获得实际融资,也未将此 3 亿元委托贷款替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代付项目土地款和设备款。
    近期,为解决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因上述委托贷款开具的,并由成都
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兑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从质权人处撤回
的问题,我们已联系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负责此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
上述问题。目前,与此事有关的资料已递交主办律师,待确定诉讼方案后正式起
诉相关方,维护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权益。”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①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已经解除了《陕西华泽与星
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协议》,且星王集团承诺将不予追究陕西华泽已开具的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兑的任何义务。
    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虽然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其不作废且不
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质权人)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利对
陕西华泽、ST 华泽进行追索,若质权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ST 华泽及陕西
华泽仍存在被强制执行承兑的风险。




                                    60
      ③ST 华泽控股股东拟采取法律手段撤回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但仍未启动正
式的诉讼程序,财务顾问将督促并密切跟踪相关法律解决措施的实施,同时督促
上市公司将相关诉讼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控股股东就解决业绩补偿承诺制定的措施

      (1)王辉、王涛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出具
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业务单号:1130017804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王辉持有 ST 华泽的股份 107,440,000 股(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为 107,441,716 股),王涛王辉持有 ST 华泽的股份 84,180,000 股(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 84,191,525 股),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姓名          股数(股)          质押起始日期
                                     王涛            21,750,000         2014-08-06
  1     申银万国股票质押式回购       王涛            18,500,000         2014-10-28
                                     王辉            25,400,000         2014-10-28
                                     王辉            20,640,000         2014-12-17
                                     王辉            20,640,000         2014-12-19
  2     东吴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
                                     王辉              8,760,000        2015-03-19
                                     王涛            13,290,000         2015-03-19
                                     王辉            25,400,000
        诺安资产-包商银行-诺安                                          2015-04-30
                                     王涛              5,920,000
  3     资管极致甄选 5 号专项资
                                     王辉              6,600,000
              产管理计划                                                2015-05-11
                                     王涛            24,720,0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出具
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业务单号:113001780400),
王辉、王涛持有 ST 华泽的股份已经被全部司法冻结,相关冻结事项上市公司已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
和资产被冻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中进行了披露,其冻
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姓名    股数(股)        冻结日期             解冻日期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涛     84,191,525   2016 年 5 月 19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 甘财保字第 12 号    王辉    107,441,716   2016 年 5 月 19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王辉、王涛解决业绩补偿承诺问题的具体安排、具体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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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 月 12 日,ST 华泽披露《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与陕西华江新材料
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称王辉、王涛股票质押业务所负债务由陕西
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代为偿还,且华江新材应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前解决王辉、王涛 45,219,258 股股份质押贷款的资金。2016 年 5
月 2 日,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 70 号,上
市公司董事会就华江新材代控股股东偿还股票质押所负债务的进展情况进行了
回复(详见 2016-59 号公告)。

    ①华江新材代王辉、王涛偿还股票质押业务所负债务的进展及国信证券就
此事项所做的督导工作
    A、《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与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公告》
披露后,为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财务顾问主办人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程永康提供了《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关于公司整改进展的督导函》并要
求转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述督导函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王辉、王涛股
票质押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财务顾问主办人意见:华泽钴镍控股股东王辉、
王涛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应补偿股份的解除质押事宜,且并未按照所做承诺
事项进行整改,即便披露了由华江新材代为偿还质押融资资金来解决应补偿股份
的解除质押问题,但影响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履行的风险仍未化解,
增加了其他投资者的风险。
    B、2016 年 3 月 30 日,国信证券发现王辉、王涛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并未有
任何实质性进展,于当日通过邮件向王辉、王涛及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程永
康提供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督导
函》,督导函中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方王辉、王涛只单单依靠追加承诺的方
式一再拖延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时间,重组承诺的履行仍存在重大违约风险。因
此,国信证券要求华泽钴镍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督促控股股东严格
履行重组承诺,尽快解除应补偿股份的质押,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C、2016 年 4 月 10 日,国信证券发现华江新材并未按照《王辉、王涛与陕
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协议书》的约定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前解决王辉、王涛
45,219,258 股股份质押贷款的资金。就此,国信证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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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涛现场提供了《国信证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整改事项的督
导函》,王涛进行了现场签收,并由程永康签收并转交王辉,督导函中财务顾问
发表了意见:王辉、王涛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并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仅依靠追加
承诺的方式一再拖延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时间,重组承诺的履行仍存在重大违约
风险。因此,财务顾问要求王辉、王涛尽快将应补偿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以
保障业绩补偿的实施;同时,财务顾问要求华泽钴镍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
职责,督促控股股东严格履行重组承诺,尽快解除应补偿股份的质押,必要情况
下应采取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D、2016 年 6 月 16 日,国信证券根据王辉、王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几乎全
部被质押且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改事项对华泽钴镍董事会及其实际控
制人的督导函》,督导函中财务顾问发表了意见:
       “1、王辉、王涛在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将不再持有华泽钴镍股份,上市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王辉、王涛目前持有的华泽钴镍股份几乎被全部质押,解除质押需要的资金
为 25.65 亿元(未含利息),且解除其股份的司法冻结需 4.6 亿元(未考虑罚息
的情况下),同时王辉、王涛、王应虎控制的星王集团还需偿还上市公司关联占
款高达 14.97 亿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能力解决上述问题的不确定性较
高。
       王辉、王涛、王应虎名下的资产几乎全部被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当前状态
下已无有效资产可以用来担保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财务顾问督促王辉、王涛、
王应虎尽快解决上述司法冻结事宜,在解决司法冻结事宜后将名下无权属瑕疵的
资产抵质押给上市公司用于担保关联占款还款。
       2、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王辉、王涛应在《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出具之日的起 30 个工作日内,即 2016 年 6 月 14 日之前将其应补偿的股份
即 191,633,241 股华泽钴镍股票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
锁定,财务顾问再次督促华泽钴镍董事会尽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沟通开通此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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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截至本督导函出具日,王辉、王涛股票解除质押事宜无任何实质性进展,
在华江新材融资担保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王辉、王涛并未制定更为有效的、明确
的资金筹集方案,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存在重大风险。财务顾问督促王辉、王涛
尽快制定明确方案解决股份质押事宜,在解决股份质押事宜后尽快将股份划转至
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严格履行重组承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
    4、财务顾问要求王辉、王涛、华泽钴镍董事会就控股股东履行重组业绩补
偿承诺事宜所形成的方案、决策书面咨询财务顾问意见。”
    E、2016 年 6 月 24 日,财务顾问主办人向 ST 华泽出具了《财务顾问主办人
关于督促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业绩补偿专门账户的督导函》,并
发表督导意见如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应将其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甲方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其表述的意思为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协议条款
所涉事项的执行人,将代表贵公司设立一个专门证券账户用于承接业绩补偿义务
人应补偿的股份,而非以董事会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董事会并非法人主体,不
能开具证券账户,其开户主体应为上市公司。因贵公司迟迟未能办理业绩补偿专
门账户,财务顾问主办人已协助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中证登公司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将《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
业务指南>的通知》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贵公司董事会秘书,通知中详细的描述
了上市公司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操作步骤。
    鉴于贵公司董事会设立业绩补偿专门账户的条件俱已成熟,且亦应严格执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持续督导主办人特督促贵公司董事会尽快办理业绩补偿
专门账户,不可再以协议条款表述不清为理由规避义务;同时,财务顾问主办人
再次提醒贵公司董事会应秉承契约精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
侵害。”
    ②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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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江新材代王辉、王涛偿还股票质押业务所负
债务的事项并无任何进展,且目前华江新材的股权已经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
法冻结,代王辉、王涛偿还股票质押所负债务的可行性较低;此外,王辉、王涛
未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用以解决业绩补偿承诺问题,违约风险较高。
    B、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王辉、王涛应在《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出具之日的起 30 个工作日内,即 2016 年 6 月 14 日之前将其应补偿的股份
即 191,633,241 股华泽钴镍股票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
锁定,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王辉、王涛股票解除质押事宜无任何进展,王
辉、王涛违反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风险较高。
    C、财务顾问再次督促 ST 华泽控股股东严格履行重组承诺,尽快解除应补偿
股份的质押并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处理;同时,华泽钴镍董事会应履行其
董事会职责,必要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包括采取股份司法冻结等财产保全手段)
保障重组业绩承诺的实施,进而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上市公司就推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业绩承诺补偿问题采取的措施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在推动控股股东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过程中,通过督促控股
股东出具还款承诺函、制定还款措施、提供担保、决定进行专项审计、就整改进
展履行信息义务等方式推动关联方占款清欠的工作。但是,上市公司并未按照内
部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在确认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
占用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抵御相关风险,且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照公司预计的 9
月中旬时限完成专项审计。
    2016 年 4 月 15 日,财务顾问向 ST 华泽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整改事项的督导函》中建议资金占用清欠
事宜若在约定时限内仍无实质进展,华泽钴镍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应采取司法诉讼
的手段对资金占用事宜进行解决,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鉴于已接近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的资金占用还款期限,财务顾问再次督促,上市公司应全力
配合审计机构,尽快完成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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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义务可能存在到期未履行的风险,上市公司应立即制定可
行、有效的应急预案,准备采取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就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问题,财务顾问已多次出具督导函督促控股
股东履行承诺,并督促上市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虽然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已建议采取法
律途径解决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问题,但由于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未完成而导致
无法确认资金占用对业绩承诺期内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而无法准确计量控股股东
应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据此,财务顾问再次督促上市公司全力配合审计机构,
尽快完成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明确控股股东应补偿给
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额,在补偿数额确认后立即要求控股股东进行补偿;此外,鉴
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几乎已全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存在被司法拍卖偿
还质权人、债权人的风险,上市公司应立即制定可行、有效的应急预案,准备采
取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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