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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23号回复的公告2017-03-14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7-02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 23 号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泽”)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7】第 23 号,主要内容及回
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其中反对
96,770,485 股,占有效投票的 98.58%。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
简称“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1. 针对上述问题,请说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整改进展情况,并就《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承诺逾期未履行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2. 请你公司督促控股股东,充分说明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履约保障措施以
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具体补偿措施等。
    公司回复:
    一、针对上述问题 1 ,公司回复如下:
    截至目前,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具体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6)。
    对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未
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
    1、公司董事会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
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并严格落实相关决议。
    2、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自披露以来,公司董事会一直促请大股东
抓紧时间归还占款;大股东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形式清欠占款;
自 2016 年下半年以后,大股东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拟在建设银行主导下成立产
业基金方式落实清占,并向公司申请展期。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
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4 票同意,2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应虎先
生回避了表决。尔后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本议案,公司董事会将在新形势下
对大股东占款归还问题研究拟订多种举措并与大股东商促及早还款。
    3、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聘请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相
关事宜。截至目前,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仍在加紧推进。公司董
事会督促公司财务部进一步加派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落实具体责任,积极配合
审计机构共同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争取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形成最终的审计报
告。为上市公司索要占款,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做好基础工
作。
       4、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着手开始搜集相关资料,评估对大股东进
行诉讼的利益评价和诉讼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及考量,拟定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
益的方案。经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后,在适当时机决定是否对大股东进行诉讼,以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大股东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还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现其还款期限已过,公司董事会要求王涛、王应虎在继续承担
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
向公司支付罚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
    6、公司董事会要求大股东就其归还占用的具体方案及其进展情况定期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详细说明。
       此外,公司董事夏清海先生基于上述意见,发表不同及补充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意见 2,本人认为:由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否决
了控股股东延期还款的议案,故公司董事会应无条件服从股东大会决议,严格执
                                                                           2
行股东大会决议,不能违反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应采取司法手段来维护公司股东
权益,不能再听信控股股东的单方面意见。
    对于上述意见 4,本人认为: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发现
大股东有资金占用行为后,应立即采取司法措施来维护公司、股东权益,而不是
一二再再而三的拖延。故本人认为应立即采取司法诉讼手段来追偿占用款。
    综上,本人对上述意见 2,4 持反对态度,希望公司董事会认真考虑。
    公司独立董事张莹先生基于上述意见,发表不同及补充意见如下:
    1、自 2016 年 7 月公司决定聘请大信事务所作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审计机构以来,广大中小股东高度关注其工作进展。半年过去,公司一直未
就中介机构至今未能出具审计结论给予合理的解释。因此,现阶段需一方面积极
配合中介机构于预定期限前完成审计事项,也需同步披露审计工作一直迟于先前
承诺的详细情况和具体原因。
    2、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已持续较长时间,且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融资能力造成了负面影响,原有的资金追偿方式效果甚微。为保障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本人认为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目前首选的应
对方式。
    二、针对上述问题 2,公司回复如下:
     公司在收到贵所关注函后,积极开展工作,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向陕西星
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
第 23 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1、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
还款期限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2、截至目前,以通过设立相关产业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归还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的推进当中。本人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归还占用相关方
案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会同并督促各方共同落实方案,并对相关进展情况
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沟通,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本人曾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还款期限已
过,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
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至相
                                                                        3
关占用归还完毕止。”
       财务顾问回复:

       (一)华泽钴镍公司回复

    针对深交所关注问题 1,上市公司回复如下:
    “一、针对上述问题 1 ,公司回复如下:
    截至目前,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具体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6)。
    对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未
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
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并严格落实相关决议。
    2、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自披露以来,公司董事会一直促请大股东
抓紧时间归还占款;大股东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形式清欠占款;
自 2016 年下半年以后,大股东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拟在建设银行主导下成立产
业基金方式落实清占,并向公司申请展期。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
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4 票同意,2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应虎
先生回避了表决。尔后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本议案,公司董事会将在新形势
下对大股东占款归还问题研究拟订多种举措并与大股东商促及早还款。
    3、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聘请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相
关事宜。截至目前,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仍在加紧推进。公司董
事会督促公司财务部进一步加派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落实具体责任,积极配合
审计机构共同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争取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形成最终的审计报
告。为上市公司索要占款,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做好基础工
作。
    4、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着手开始搜集相关资料,评估对大股东进
行诉讼的利益评价和诉讼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及考量,拟定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

                                                                        4
益的方案。经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后,在适当时机决定是否对大股东进行诉讼,以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大股东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还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现其还款期限已过,公司董事会要求王涛、王应虎在继续承担
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
向公司支付罚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
    6、公司董事会要求大股东就其归还占用的具体方案及其进展情况定期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详细说明。
    此外,公司董事夏清海先生基于上述意见,发表不同及补充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意见 2,本人认为:由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否决
了控股股东延期还款的议案,故公司董事会应无条件服从股东大会决议,严格执
行股东大会决议,不能违反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应采取司法手段来维护公司股东
权益,不能再听信控股股东的单方面意见。
    对于上述意见 4,本人认为: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发现大
股东有资金占用行为后,应立即采取司法措施来维护公司、股东权益,而不是一
二再再而三的拖延。故本人认为应立即采取司法诉讼手段来追偿占用款。
    综上,本人对上述意见 2,4 持反对态度,希望公司董事会认真考虑。
    公司独立董事张莹先生基于上述意见,发表不同及补充意见如下:
    1、自 2016 年 7 月公司决定聘请大信事务所作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审计机构以来,广大中小股东高度关注其工作进展。半年过去,公司一直未
就中介机构至今未能出具审计结论给予合理的解释。因此,现阶段需一方面积极
配合中介机构于预定期限前完成审计事项,也需同步披露审计工作一直迟于先前
承诺的详细情况和具体原因。
    2、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已持续较长时间,且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融资能力造成了负面影响,原有的资金追偿方式效果甚微。为保障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本人认为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目前首选的应
对方式。
    二、针对上述问题 2,公司回复如下:
     公司在收到贵所关注函后,积极开展工作,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向陕西星
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
                                                                        5
第 23 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1、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
还款期限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2、截至目前,以通过设立相关产业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归还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的推进当中。本人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归还占用相关方
案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会同并督促各方共同落实方案,并对相关进展情况
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沟通,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本人曾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还款期限已
过,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
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至相
关占用归还完毕止。”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ST 华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
定:“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
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
对公司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已多次在深交所关注函核查意见、督导函中督促
ST 华泽董事会、监事会就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采取司法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 ST 华泽董事夏清海、张莹曾就公
司采取司法手段向大股东追偿事宜书面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以外(因提
议召开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总数 1/3 而未达到召开条件),财务顾问未发现 ST
华泽董事会、监事会就追缴大股东占款有任何实质性举措,也未能按照公司《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手段追缴大股东占款,
仅在相关答复及公告中披露拟采取相应措施,流于形式,ST 华泽董事会、监事
会未能按照公司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尽职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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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资金占用专项审计问题,财务顾问在近期 ST 华泽现场核查工作过程中
未发现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进行相关审计工作,ST 华泽也未就财务顾问
关于专项审计工作进展的督导函进行答复,财务顾问无法判断上市公司专项审计
的进展情况。
    3.关于控股股东设立产业基金筹资偿还占款事宜,财务顾问曾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参加了“新材料产业基金推进会议”,会议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建设银行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参会机构为华泽钴镍、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国信证券及相关意向认购机构,会议上 ST 华泽控股股东王涛介绍了产业基
金的基本方案,各意向认购方就基金方案进行了表态,表示会后将积极推进,会
议形成了备忘录。鉴于上述产业基金方案迟迟未有实质性进展,财务顾问已发送
督导函要求 ST 华泽控股股东提供相关材料及配合财务顾问对相关认购方进行访
谈,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财务顾问未收到关于产业基金的任何材料,ST
华泽控股股东也未安排财务顾问与产业基金的管理方、认购方进行访谈。综上,
财务顾问无法判断上述产业基金当前是否有实质性进展,进而清欠方案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4.由于超期未履行资金占用清欠承诺,ST 华泽实际控制人王涛、王应虎承
诺在继续承担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
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支付罚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至相
关占用归还完毕止。财务顾问认为,虽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支付罚息,但
鉴于自资金占用事实确认以来,实际控制人迟迟未履行清欠承诺,其还款能力及
清欠方案的推进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而其支付罚息的承诺也存在重大履约风
险。
       问题二、2017 年 2 月 14 日,媒体刊登题为《ST 华泽深陷债务黑洞难抽身》
的报道,文章涉及你公司部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文章提到“陕西星王集团拟募
集基金用于归还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资金,知情人士称,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广
西华汇’,具体的操作为 ST 华泽各债权银行实施债转股参与并购基金、所募集资
金用于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ST 华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广西华汇股权。
       1. 请结合你公司处于被证监会两次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 ST 华泽通过发行
股份购买广西华汇股权的可行性,相关报道是否属实。
    2. 请你公司自查本次接受媒体采访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过程,核实你公
                                                                          7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1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1.5 条、第 5.1.9 条、第
5.1.10 条、第 5.1.12 条、第 5.1.14 条、第 5.1.15 条、第 5.1.16 条和第 5.1.18
条规定的情形。我部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回复:
    一、针对上述问题 1 ,公司回复如下:
    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2016 年 6 月 29 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相关高管被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高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公
司最近三年盈利情况和审计报告出具非标意见等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不符
合发行证券相关条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
定,公司目前亦不符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条件。
    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
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购买或以应收
账款、预付账款等资产置换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权。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40)。公告称“目前重大资产重组的初步意向为公司拟以现
金购买或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资产置换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
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实际控制人正在进行的地产项目收益权或股权,
具体细节仍在谨慎探讨中,尚未最终确定。” 2016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
议案》,该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因此,公司目前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广西华汇股权不具有可行性,相关媒体报
道不属实。
    二、针对上述问题 2,公司回复如下:
    在收到贵所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8
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公司核查,经自查,除公司董事夏清海先生之外,公司及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未接受过任何媒体采访,亦不存在以任何方式
透露、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况。
    对于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夏清海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等内容,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正式发函向夏清海先生询问此事项。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
夏清海先生回函,内容如下:
   “1、本人确曾接到过《中国证券报》一名郭姓记者的电话(具体时间已记不
清楚),并有极短时间的通话。电话中,该记者说:你几次董事会上都对表决议
案投了反对票,希望就 ST 华泽的相关情况进行采访。我说:我在董事会上所发
表的意见基于本人对相关议案内容的审慎判断,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至于对
ST 华泽的其它情况,本人不在董事会之外发表其它意见,一切以公司公告的本
人意见为准。除此之外,未曾谈过和涉及到任何具体方案和广西华汇的任何情况。
之后,也再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
   2、本人接到公司的《问询函》后,才知道媒体刊登了相关报道,并且认真阅
读了《ST 华泽深陷债务黑洞难抽身》一文。文中涉及本人接受采访的内容,其
实是变换形式引述了本人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该意见
原文详见 2017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但记者文
中所写的“债转股方案需要协调的利益众多,广西华汇也是千疮百孔,该方案并
不具备可操作性”并非本人所言。
    3、本人一向恪守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1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1.5
条、第 5.1.9 条、第 5.1.10 条、第 5.1.12 条、第 5.1.14 条、第 5.1.15 条、第
5.1.16 条和第 5.1.18 条规定的情形。今后将更加严格遵守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切实履行好作为公司董事的相关义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欢迎广大媒体能够真实、客观、全面的对公司各项
经营活动进行报道。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对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
均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为准。
                                                                          9
    财务顾问回复: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
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结合 ST 华泽被立案调查的事项,公司存在《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
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相关媒体报道不属实。
    (二)经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董事夏清海曾接受过中国证券报记者电话
访谈(具体时间夏清海答复已记不清楚),夏清海就电话访谈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本人确曾接到过《中国证券报》一名郭姓记者的电话(具体时间已记
不清楚),并有极短时间的通话。电话中,该记者说:你几次董事会上都对表决
议案投了反对票,希望就 ST 华泽的相关情况进行采访。我说:我在董事会上所
发表的意见基于本人对相关议案内容的审慎判断,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至于
对 ST 华泽的其它情况,本人不在董事会之外发表其它意见,一切以公司公告的
本人意见为准。除此之外,未曾谈过和涉及到任何具体方案和广西华汇的任何情
况。之后,也再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
    2、本人接到公司的《问询函》后,才知道媒体刊登了相关报道,并且认真
阅读了《ST 华泽深陷债务黑洞难抽身》一文。文中涉及本人接受采访的内容,
其实是变换形式引述了本人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该意
见原文详见 2017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但记者
                                                                       10
文中所写的“债转股方案需要协调的利益众多,广西华汇也是千疮百孔,该方案
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并非本人所言。
    3、本人一向恪守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1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1.5
条、第 5.1.9 条、第 5.1.10 条、第 5.1.12 条、第 5.1.14 条、第 5.1.15 条、第
5.1.16 条和第 5.1.18 条规定的情形。今后将更加严格遵守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切实履行好作为公司董事的相关义务。”
    除夏清海之外,ST 华泽全体董监高成员均出具了自查情况说明,声明从未
就深交所关注相关媒体报道事项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从未向任何媒体透露涉
及公司任何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华泽钴镍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1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5.1.5 条、第 5.1.9 条、第 5.1.10 条、第 5.1.12 条、第 5.1.14 条、第 5.1.15
条、第 5.1.16 条和第 5.1.18 条规定的情形。
    财务顾问将通过邮件、培训等多种形式,向 ST 华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强调信息披露规则,督促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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