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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2017-0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审 计 报 告

                                                                     瑞华审字[2017]61010003 号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

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合并

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华泽钴镍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

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的

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占用资金,201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49,748.34 万元,2016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48,591.95 万元,我们核实了

97,922.60 万元资金通过银行本票及货币资金方式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流向了关联方,由于华泽钴镍未能
                                                   1
提供关联方与资金占用相关的账证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合理判断上述资金的性质,也无法确认资金占用余额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

    2、我们实施的函证、访谈程序受到限制,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涉及

资产金额 139,258.92 万元,包括应收账款 29,532.02 万元、预付账款 95,074.59

万元、其他应收款 3,413.17 万元、存货 3,982.00 万元、在建工程 7,257.14 万

元,涉及负债金额 43,215.40 万元,包括预收账款 29,127.35 万元、应付账款

14,088.05 万元。由于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以及不确定性,华泽

钴镍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替代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项目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

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华泽钴镍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

产成品氢氧化钴 547.77 万元,我们审计盘点时未见到实物,由于平安鑫海内控

失效,我们无法核实该存货不存在的原因,进而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的影响;另外,平安鑫海对生产成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的确认和

计量,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令人满意。

    4、华泽钴镍 2015 年、2016 年连续两年巨亏,偿债能力急剧下降;陕西华

泽已停产拆迁,平安鑫海“硫酸镍”生产线已停产等。以上情况致使我们对华泽

钴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

    5、华泽钴镍 2015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成稽调查通字 1510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6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6032

号),因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

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华泽钴镍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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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成都华泽钴

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富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诚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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