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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2017-05-2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拟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照贯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自受到

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及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同时叶照贯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秘书公会联合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叶照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二、对《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阅刘文女士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刘文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王满仓   李秉祥   张   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