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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2017-12-0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阅柴雄伟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柴雄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柴雄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王满仓   李秉祥   张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