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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8-02-0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8-01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
金属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2017 年 11 月 25 日签订了《关于资金占用清偿事项的备忘录》、《还款协
议》和《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因关联方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占资金,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收到宝鸡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8)宝仲裁字第 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A 座 14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4761U。
    法定代表人王       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中平,系该公司高管。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系该公司高管。
    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
科大厦 11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1956X。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林,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017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受理
后,依法由仲裁员高建中担任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赵峰、张晓荣组成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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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对本案进行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
仲裁活动,现本案已仲裁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与
被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订《关于资金占
用清偿事项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改《备忘录》描述了资金占用的
形成过程,并约定相关清偿事项及仲裁条款,被申请人承诺了相应的还款来
源。在《备忘录》基础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署《还款协议》,内容约
定:1、被申请人通过与陕西天慕灏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
司、陕西天港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占用申请人资金,已由被申请人实际
使用,对此事实申请人不持异议。被申请人自愿替上述五家公司全额偿还所占
用的申请人资金,申请人予以同意。2、被申请人需在 2017 年 11 月 27 日前偿
还申请人壹拾叁亿贰仟玖佰叁拾肆万零壹佰贰拾壹元人民币(1,329,340,121
元)。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意,最终占用金额及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财务
费用,待申请人的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经申请人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双方予以确认。对于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结果与第二条约定的壹拾叁亿贰仟
玖佰叁拾肆万零壹佰贰拾壹元人民币的差额部分,被申请人承诺偿还,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时间。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
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提请宝鸡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 1,329,340,121 元
本金。申请人申请裁决:1、请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资金 1,329,340,121 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被申请人使用了申请人的资
金,也向申请人保证积极还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还款,对于申请人所
陈述的理由没有异议。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共三组: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
罚字[2017]80 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关于资金占用清
偿事项的备忘录》3、《还款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三组证据均无异
议。
       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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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开庭查明,2017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处罚字
[2017]80 号”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该会调查完毕,查明
的违法事实: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泽、陕西天慕灏锦商贸
有限公司、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星王集团构成关联关系。陕西华泽借
用陕西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清润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港工贸
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截止 2013 年末占用余额 820,240,000 元,
截止 2014 年末占用 1,154,153,937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占余额 1,
329,340,121 元。
    仲裁庭查明,申请人陕西华泽与被申请人星王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签订《备忘录》。该《备忘录》描述了资金占用的形成过程,并约定了相关清
偿事项及仲裁条款,被申请人承诺了相应的还款来源。在《备忘录》基础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署《还款协议》。《备忘录》及《还款协议》载明,被
申请人通过与陕西天慕灏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陕西
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清润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港工贸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占用申请人资金 1,329,340,121 元,已由被申请人实际使
用。被申请人自愿替上述五家公司全额偿还所占用的申请人资金,并约定在
2017 年 11 月 27 日前偿还上述资金。《还款协议》还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提请宝鸡仲裁委员
会,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庭还查明《备忘录》、《还款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关于资金占用清偿事项的备忘录》、《还款协议》,以及仲裁庭开庭
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备忘录》、《还款协议》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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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并认为,陕西华泽的 1,329,340,121 元资金由星王集团实际使用,星
王集团承诺偿还,并签订《还款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 1,329,340,121 元。
       二、本案仲裁费 3,328,38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一、二项合计 1,332,668,501 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依据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8)宝仲裁字第 4 号)裁决,
截止 2018 年 1 月 29 日,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
务,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
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
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
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无法判断该项事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执行法院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备查文件
       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8)宝仲裁字第 4 号)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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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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