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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诉讼进展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4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平安鑫
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青民初 102
号),主要事项为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
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追偿权纠纷案。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128)。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王涛
    (二)诉讼原因
    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001】。合同约定: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
司向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人民币 4,300 万元整,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年利率为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含五年)
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每年 6 月 21 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含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015 年 7 月 27 日,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青海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青信保 201509701 号】。
合同约定: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贷
款行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如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主合同
到期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依保证合同的约
定,在约定的期间内代为清偿,并且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偿完
成后可立即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归还青海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基于上述,原告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6310201501100000501 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631020150110000050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
6310201501100000501001】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了确保上述担保项下原告的权益,被告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原告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青信保 201509708 号】。合同约定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青海
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三王涛向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
任保证函》,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无
限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人民币
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6310201501100000501001】的约定,被告
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 2016 年 8 月 5 日还款 300 万,截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本金 500 万元,逾期利息
960,364.23 元,贷款罚息 50,600.69 元,贷款复利 9,313.02 元均未偿还。贷款
行国家开发银行多次向被告一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偿还借款,被
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
    2017 年 7 月 31 日,贷款行国家开发银行向原告发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
知书》,宣布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原告承担
担保责任。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代为偿还上述借款。
    综上,上述所列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偿还到期借款及利息,已损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
所请。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肆
仟贰佰零玖万贰仟叁佰捌拾捌元肆角叁分(小写:42,092,388.43 元);
    2、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代偿款的利息人
民币拾捌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柒角伍分(小写:189,415.75 元)(按年利率 18%
计算,自 2017 年 8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9 日,共 9 天,共计 189,415.75
元,应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佰壹
拾贰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陆角玖分(小写:6,121,977.69 元)(按代偿款的 20%
计算,共计 8,418,477.69 元,其中扣除被告一交存的保证金 229.65 万元);
    4、判令被告一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贰拾捌
万贰仟柒佰陆拾玖元(小写:282,769 元);
    5、判令被告二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王涛对上述第 1、2、
3、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17】青民初 10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青海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 42092388.43 元(其中应扣除保证金
2296500 元);
    2、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24%对上
述代偿款承担利息和违约金,至债务偿还之日止;
    3、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282769 元;
    4、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王涛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6、驳回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85232.75 元,由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 35232.75 元;由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王涛负担 25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