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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诉讼进展公告2018-04-19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5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财产令(【2018】陕 01 执恢 22 号)及相关资料,主要事项为王世捷与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7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2017-062)。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王世捷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王涛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原因
    2016 年 1 月,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JY2016011901)。合
同约定,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陕西华泽”)因短期
周转资金之所需,向原告借款,被告王涛、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成都华泽”)、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
告陕西星王”)进行担保。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00000 元整;
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 3 个月(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第
三条约定借款支付方式为,原告账户分两笔合计支付人民币 12000000 元至被告
陕西华泽指定账户;第四条“还本、付息及支付”约定,利息为每月百分之二点
七八,被告陕西华泽应先向原告支付 3 个月的借款利息人民币 1000000 元整,借
款到期,被告陕西华泽一次性还清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00000 元,被告
陕西华泽部分还款的,采取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直至本息全部还清;第六
条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被告王涛、被告成都华泽、被告陕西星王自愿为被告陕
西华泽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陕西华泽逾
期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原告聘请律师费用
等。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被告陕西华泽如约提供了借款
人民币 11000000 元。

    2016 年 4 月 18 日前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陕西华泽归还借

款本息,要求其他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但各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无奈特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1100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向
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 日的借款利息共计 99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支付
原告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每日 7333.33 元。
    (4)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实现债务已支付的
律师费 50000 元;
    (5)依法判令被告王涛、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
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前述 1、2、3、4 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 01 民初 1198 号),
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
世捷支付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
       2、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
世捷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息 24%计
算,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3、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
捷支付律师费用 50000 元;
       4、被告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清偿后就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陕西华
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5、驳回原告王世捷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4040 元(原告王世捷已预付),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
限公司、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保全费 5000 元(原告王世捷已预付)由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财产令(【2018】陕 01 执恢 22 号)及相关资料。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裁定如

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

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 2000 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

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主要内

容如下: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王世捷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 01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世捷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世捷支付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
    2、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世捷支付利息及逾
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 11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息 24%计算,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3、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世捷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4、被执行人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940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及本案执行费 82372 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至
给付之日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陕 01 执恢 22 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8】陕 01 执恢 22 号)及相关资料。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