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关于诉讼进展(山东黄河三角洲)及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8-01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山东黄河三角洲)及子公司股权
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对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已
经完成。
2、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子公司陕西
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8.75%的股权。
一、基本情况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 01 执恢 148 号),
相关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
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1 号创业广场 1 号楼 C 座。
代表人:刘伯哲,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源科技创新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202452208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董事长,身份证号码 610104195809250651)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 016)鲁
01 民初 108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3500 万元股权。
2017 年 7 月 3 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 )鲁 01 执 379 号 。
本院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作出(2017)鲁 01 执 37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
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
司 3,500 万元股权。
2018 年 8 月 2 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
行过程中,上述股权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 3,500 万元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 12,789,952 元以物抵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
十九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
限公司 3,500 万元股权作价 12,789,952 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相应债务 。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
行人时起转移 。
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
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由申
请执行人承担 。
三、经公司查询有关资料,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经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名称 股权比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例
成都华泽 成都华泽
钴镍材料 钴镍材料
40,000 100% 36,500 91.25%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陕西华泽
山东黄河
镍钴金属
三角洲产
有限公司
业投资基
3,500 8.75%
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王应虎
(二)诉讼原因
2015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王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原告借款 3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打款之日起两个月,利息为年息 18%;同时约定逾
期还款每逾期 1 日,应支付未还金额的 0.1%作为违约金。2015 年 10 月 27 日,
原告向王涛转款 3500 万元,自此日起,王涛应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还款。
2015 年 10 月 25 日,原告分别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
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担保原告对王涛享有的全部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涛仍不还款,上述被告也没有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原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105 万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 51191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
计算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实现债权的费用 1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
01 民初 108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3,500 万元股权。
2017 年 7 月 3 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 )鲁 01 执 379 号 。
本院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作出(2017)鲁 01 执 37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
定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
公司 3,500 万元股权。
2018 年 8 月 2 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
过程中,上述股权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 3,500 万元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 12,789,952 元以物抵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
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
限公司 3,500 万元股权作价 12,789,952 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相应债务 。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
行人时起转移 。
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
本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由
申请执行人承担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执行裁定为以物抵债。公司持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 100%股权,陕
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股本为 4 亿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 3,500 万以
后,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
限公司股权 8.75%。
六、其他说明
1、上述案件,我公司分别在 2016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2016-092);在 2017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2);在 2018 年 6 月 14 号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
在 2018 年 12 月 26 号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
2、上述已完成的股权过户,公司没有收到相关法院的有关书面文件。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0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