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6-26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退       公告编号:【2019-03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9〕60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 666 号双子国际写字楼西楼 1512 室 。

    刘腾 ,男 , xxx 年 xx 月 出生 ,时任华泽钴镍代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XXX 号。

    齐中平 ,男 ,XX 年 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总经理, 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门 A 座 14 层 。

    柴雄伟 ,男 , XX 年 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副总经理 ,住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XXX 号 。

    张志伟 ,男 ,XX 年 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XXX 号 。

    武 坚 ,男 , XX 年 XX 月 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

市朝阳区 XXX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华泽

钴镍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刘 腾 、齐中平 、柴

雄伟 、张志伟 、 武坚的要求 ,我会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

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 告。

    2018 年 4 月 12 日 ,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047 ),该公告称:华

泽钴镍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合伙人) 为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且该议案于

2018 年 4 月 4 日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审计费逾期

支付等原因 ,公司确定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较晚 ,对年度报告可能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 。

    4 月 28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

停牌的公告》(2018-058 ),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 ,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即

2018 年 5 月 2 日)起被实施停牌;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

了特别风险提示; 延期披露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 、二股东拒绝支

援资金、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直至 4 月 25 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

计费 ,亚太( 集 团 )会计师事务所才回复拟于 5 月 2 日进场 ,并计划 6 月
28 日出具审计报告。

    6 月 29 日,华泽钴镍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会议纪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

    华泽钴镍未在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 “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华泽钴镍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违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

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 条处罚”的行为 。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三 条 、第 三 十 八条 、第 五 十 八 条

第一款和第 三 款 的规定 ,对华泽钴镍的上述违法行为 ,华泽钴镍时任副董

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 腾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是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时任独立董事武

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刘腾、齐中平 、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年度

报告未能披露的直接原因在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 华泽钴镍无力支付审计费

用,其作为管理层在客观上无法阻止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 。

    刘腾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没有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 采取了纠正

重大会计差错 、及时决策提议选聘审计机构 、积极协助融资支付审计费 、与

监管层积极沟通等多种措施 尽力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
施从而规避了更为严重的无法出具年度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

综上 ,刘腾请求不予处罚。

    齐中平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 一,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间接原因系公司

治理结构缺陷 ,一方面导致确定审计机构的时间较迟,未预留充分的年度报告

编制时间,另一方面导致其无法履行主持 、组织定期报告编制 、披露的职责 。

第二 ,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已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已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督促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落实审计机构 ,并积极配合

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积极筹集资金,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审计进度 ,配合监

管工作的进行;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推进了定期报告的尽快披露 。综上 ,

齐中平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

     柴雄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自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其担任副总经理 ,

主要分管生产经营 ,因此其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 ,且其在多次会议上发言

督促推进定期报告相关工作,已勤勉尽责。第二,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才被

选举为董事,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在其履职前已成既定事实 。但其在担任董事后

仍旧采取了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公告风险提示 、向监管机构申请延期披露 、协

调审计费用 、确定新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多种补救措施,积极推进定期报

告的审计与披露工作,已勤勉尽责 。第三,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5 月 2 日起

停牌,因此,延期披露客观上没有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柴雄伟

请求不予处罚。

    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才当选

为独立董事,年度报告的延期披露在其被选举为独立董事时已成既成事实 。第

二,其在两份延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应期间并未任职,且其直至卸任都未从公司
得到报酬 。第三,其成为独立董事后 ,已通过多种方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第四,即使自律监管部门认定其有责任且对其进行通报批

评,其行为也不构成违法 。因此,二人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不符合过罚相当与公平原则 。综上 ,张志伟和武坚请求不予处罚 。

    经复核,我会认为 :

    第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上

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

披露,当事人所称无法阻止定期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不是免责事由。我会在认定

责任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与履职情况,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

当事人已勤勉尽责。

    第二,考虑到刘腾和齐中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进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我

会采纳刘腾和齐中 的相关申辩意见,适当调减罚款金额 。

    第三,虽然柴雄伟 、张志伟和武坚均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才 当 选 华

泽钴镍董事或独立董事,但并无证据证明三人于 4 月 27 日前对定期报告的披

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三人所称延期披露已成定局等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此

外,我会已在量罚时对任职 时间长短和履职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

    第四,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

重要依据,柴雄伟所称未造成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与事实不符 。综上,我

会对柴雄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第五,张志伟和武坚所称 4 月 23 日才得知当选独立董事,正是二人不关

注公司情况 、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张志伟和武坚既违反了自律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则 ,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自律监管部门的纪律处分不影响我
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会对张志伟和武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 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

    一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 ,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

    四、对柴雄伟 、张志伟 、武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 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

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向有管辖 权的 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 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所提

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

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