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重大合同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 2017-037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 2017 年上半年原材料燃煤采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公司全资子公
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及三级子公司
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燃煤蒸汽生产成
本比 2016 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为了保证泰达能源、国华能源正常生产经
营,结合预计的 2017 年度热力产品产销情况和津联热电热力补贴核定情况,
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
经过协商一致,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
定将泰达能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公司与津联热电 2017 年燃煤蒸
汽购销价格由 2017 年 4 月 26 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的 150 元/
吨(不含税)调整至 170 元/吨(不含税)。除上述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
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以各方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
为准。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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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
的风险;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
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
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对外公告《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按照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约定 2017 年燃煤蒸汽购销价
格及 2016 年度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预计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亏损。
本次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按照本次约定 2017 年燃煤蒸汽购
销价格及 2016 年度销售产量进行初步预计,预计 2017 年经营业绩仍为亏
损,但亏损金额大幅下降。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津联热电。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882.hk)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90.94%,
注册资本:26294 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120115722984523 ;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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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
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2.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津联热电 2014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6.18
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3.95%;2015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5.61 亿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92.44%;2016 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 5.65 亿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93.53%。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
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是唯一供
应商与用户关系。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津联热电的总资产 124,702.22
万元,净资产为 46,194.12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 70,024.65 万元,实
现净利润 165.37 万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公司自 2004
开始与津联热电发生蒸汽销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除蒸汽价格条
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签定《蒸气
购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津联热电向公司
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蒸汽价格为 170 元/吨(不含税),热水炉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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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
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协议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 协议签署时间:2017 年 6 月 29 日。
7. 协议生效时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8. 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
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
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
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
计付。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交易
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与泰达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完全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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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 2017 年上半年原材料燃煤采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公司全资子公
司泰达能源及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燃煤蒸汽生产成本比 2016 年有较大幅度
的提高,为了保证泰达能源、国华能源正常生产经营,结合预计的 2017 年
度热力产品产销情况和津联热电热力补贴核定情况,泰达能源、国华能源
与津联热电经过协商一致,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
充协议》,约定将泰达能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公司与津联热电
2017 年燃煤蒸汽购销价格由 2017 年 4 月 26 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中
约定的 150 元/吨(不含税)调整至 170 元/吨(不含税)。除上述蒸汽价格
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完全一致。
本次公司与津联热电约定的 2017 蒸汽价格比 2017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
蒸汽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根据环保要求,预计 2017 燃气蒸汽产量
在全年蒸汽总产量占比大幅提高,同时预计燃煤价格可能会继续上升和较
大幅度波动,导致蒸汽成本大幅增加,现预计 2017 年全年经营业绩仍为亏
损,但亏损金额大幅下降;2017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比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17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中的经营业绩预计金额减
亏 3,000 万元左右(上半年财务数据情况请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 2017 年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在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 2017 年度的财政补
贴核定工作完成之前,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三级全资子公司国华
能源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签订了本次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继
续与有关方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津联热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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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司与有关方将继续
协商调整蒸汽购销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此次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
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的企业,在天
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
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在区域内互为唯一
客户、相互依赖,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在
本公司召开九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
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
见同日公告),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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