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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1-17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8-00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或“滨海能源”)监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
九届第五次会议,公司共有监事 3 名,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的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泰达能源”)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B24506 号《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以下称“《审计报告》”)。同时,公司聘请了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金信”)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
公司所持有的泰达能源 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华夏金信评
报字[2018]004 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
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称“《评估报告》”)。
    公司监事会同意对提供给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用以编制上述《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所需的文件资料予以确认。上述《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将用于信息披露和向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天津产权交
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华夏金信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 36582.35 万元。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挂牌
价格将不低于华夏金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最终交易价格将
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公开挂牌确定的交易对方和交易价
格,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需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完毕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的其他程序
(如需)后生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津华夏金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并出具了华夏金信评报
字[2018]004 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天
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相关事项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次
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具体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华夏金信拥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除因
本次聘请外,华夏金信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监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
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备合理性
    华夏金信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之间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
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
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
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开、
公平、合理。标的股权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
公司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以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的评估值为依据,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
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
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