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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8-01-17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鉴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出售
所持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公司就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了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
“华夏金信”)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
华夏金信评报字[2018]004 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
让其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
评估报告》,董事会认为:
    (一)华夏金信拥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
除因本次聘请外,华夏金信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
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华夏金信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
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
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
公开、公平、合理。标的股权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股权的市
场价值。公司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以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评
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
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
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
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聘请的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备合理性,采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一致且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