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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7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天津滨海能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
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认真审
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充分
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就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天津泰达
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津华夏金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金信”)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并出具了华夏金信评报字[2018]004 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
       (一)华夏金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
性。
    (二)华夏金信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
他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
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提供了评
估基准日交易标的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
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各项资产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的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性一致,
评估定价公允且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李莉

                                     独立董事:樊登义

                                     独立董事:冼国明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