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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9-01-25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公司共有董事 7 名,出席会议董

事 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王龙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向董事会提

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委员职务。至此,王龙先生在本公司已不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推荐,

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孙静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九届董事会届满。

    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代董事长张虹霞提

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魏伟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制度的相关

规定,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

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对上述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1)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

董事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有关要求、规定以及其他不允许担任董事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并选举产生相关非独立董事。

    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我们同意聘任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经审阅魏伟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要求、规定以及其他不允许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魏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魏伟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冼国明、李莉、樊登义

                                           2019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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