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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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天津滨
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杨新晶、张新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2019 年 6 月 10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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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
了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在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提示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表决方式、审议事项等基本情况,并告知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 2019 年 6 月 12 日下午 2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代理董事长张虹霞女
士主持下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 19 号天津滨海能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3.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6月11日下午3:00至2019年6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开始
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4. 会议完成通知所列事项的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核实,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合计持有公
司 80,629,594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955%。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均为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据此,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网络系统”)统计
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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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 633,883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53%。
3.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为:
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由公
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 经核验: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同意股份 80,62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
同意股份 80,62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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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
同意股份 80,62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0%;反对股份 592,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286%;弃权股份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592,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57%;弃权股份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43%。
(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同意股份 80,62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公司 2019 年度授信融资计划额度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
同意股份 80,62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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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与出版集团下属企业
签订<委托印刷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
易,关联股东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 25,092,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1%;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639%;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选举孙静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由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 1 人,无需采取累积投票制。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 80,62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股份 63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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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上述统计结果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全部议案获得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
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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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任 刚
经办律师: 杨新晶 张新涛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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