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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董事意见2017-07-2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董事意见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资格条件、个人履历、

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变更

公司总会计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李忠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李忠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忠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