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董事意见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资格条件、个人履历、 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变更 公司总会计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李忠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变更公司总会计师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李忠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忠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