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对外担保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7-05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
行(以下简称“建行香港分行”)的壹亿伍仟万元整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2017 年 9 月 22 日,蜡化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
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和平支行”)、建行香港分行 签署了协议编号为
2017HPFC001 的《中国建设银行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书》。融资
金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融资期限为 360 天,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
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融资所提供
的担保均在公司与建行和平支行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签订的《本金最高额
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7-014 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7-023 相关内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31 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 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
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
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
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
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
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
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黄殿利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570,876 万元,负责总额 383,307
万元,净资产 187,569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 588,137 万元,营业利
润-3,815 万元,净利润 706 万元。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 518,540 万元,负责总额 328,742
万元,净资产 189,798 万元。2017 年 1-6 月份:营业收入 427,955 万元,营
业利润-466 万元,净利润 1,665 万元。
(注:2016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7 年前二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建行沈阳支行、建行香港分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
行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协议书编号:2017HPFC001):
甲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协议书主要条款:
第三条 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本金、利息和费用
融资本金:人民币 150,000,000 元
融资期限:360 天
从 2017 年 9 月 25 日,至到期日 2018 年 9 月 20 日
第五条 担保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方式: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建行和平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
同编号:HP2017BJZGE002)
保证人(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鉴于乙方为蜡化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
款、开立信用证、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币资金
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
性文件。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的本金余额;
以及
2.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
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
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54,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6.57%。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
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中国建设银行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2017HPFC00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P2017BJZGE002)。
2、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