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3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崔修滨律师、万永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于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17-056《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2日上午9点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15:00至1月12日15:00。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一: 审议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 出席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 月 4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734,840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26.934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220,566,1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91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168,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06%。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2,071,30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252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百联律师事务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
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同 意 218,709,5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0825%;反对 2,025,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08%;反对 2,025,3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 (崔修滨)
见证律师: (万永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