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崔修滨律师、刘邦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18-009《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一:《审议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审议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三:《审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四:《审议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议案五:《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六:《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18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议案七:《审议关于 2018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八: 审议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议案九:《审议 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十:《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8 年-202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年)》;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二:《审议二 0 一七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会议的股权登 记日: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1,275,340股,占公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4 司总股份数的27.000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591,74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26.91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68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34%。中小股东(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 股份总数2,611,80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318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 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总经理孙泽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5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6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20,591,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0%;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 2018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220,591,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0%; 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4%;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5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026%;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反对 6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5%;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65,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614%;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22%。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8 年-2020 年)》 同意 218,807,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48%;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 反对 2,467,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73%;反对 2,467,7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20,591,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0%; 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4%;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5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026%;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二○一七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2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崔修滨 见证律师: 刘邦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