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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7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崔修滨律师、刘邦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18-009《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一:《审议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审议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三:《审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四:《审议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议案五:《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六:《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18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议案七:《审议关于 2018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八: 审议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议案九:《审议 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十:《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8 年-202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年)》;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二:《审议二 0 一七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会议的股权登

记日: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1,275,340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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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总股份数的27.000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591,74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26.91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68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34%。中小股东(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

股份总数2,611,80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318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

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

总经理孙泽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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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6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20,591,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0%;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 2018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 220,591,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0%;

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4%;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5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026%;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反对 6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5%;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65,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614%;弃权 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22%。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8 年-2020

年)》

    同意 218,807,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48%;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
反对 2,467,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73%;反对 2,467,7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8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20,591,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0%;

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4%;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5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1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27%;反对 671,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026%;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二○一七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20,5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1%;

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9%;弃权 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28,2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65%;反对 683,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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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崔修滨

                                                                见证律师: 刘邦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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