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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17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8—2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
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15:00
至2018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69号国贸商务中心十二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22,649,85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0.16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
人,代表股份122,649,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638%;网络投票的股
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00%。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488,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20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88,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20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122,64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48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挂牌转让信息大厦部分房屋资产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122,64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48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122,64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488,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李欣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