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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信达:问责制度(2019年6月)2019-06-1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问责制度



(2019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度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〇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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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投资企业全
员岗位责任意识,完善约束机制,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的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厦门市属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以下行为进行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故意不履行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名誉及其他损失
(以下统称损失)的;
    (三)过失未履行或过失未正确履行职责,且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是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企业,子企业指
由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
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
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
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
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
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
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
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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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
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
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问责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作为企业全员年度综合考评及子企业
经营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公司本部全体员工;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企业管控方面
    (一)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
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现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
风险。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
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
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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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
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股票等高风险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
价格严重低于成本;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
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无法达到法定或约定等级,工程成本严
重超支。
    第十条   转让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
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
止损措施;
    (六)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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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九)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
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
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
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
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致使
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及并购项目实施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
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恶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
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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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
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
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
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存在严重失误;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
废金融债务;
    (五)未按照企业风险管理规定,未对担保事项的资信及风险进行充分论证、
尽职调查、跟踪和监督,对异常情况未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未落实有效的
反担保措施,造成权益受损;担保存在重大差错、舞弊行为,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六)瞒报、漏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财务人员或中介机
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七)违反风险管理规定,致使企业发生被诈骗案件或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
承担较大赔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一般监管类和特别
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
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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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的。
    第十七条     在企业资产租赁和专业化招商经营过程中,违反我市国有企业资
产出租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公开招租、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出租的资产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赁期结束后出租的资产无法及时收回等,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事故(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贸易风险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年度累计损失超过一定
金额的。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
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
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
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
额及影响。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
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 1.5%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
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 1.5%以上 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3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
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 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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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
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
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
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
定为或有资产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
岗位、离职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
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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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
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
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授
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
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者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按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
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一)、(二)所列情形
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2.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的情形包括:
    1.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2.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
对其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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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
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
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经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
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关等方式处理。追究责任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
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
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
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
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50%的绩
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
中长期激励。


                                   10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
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
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
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 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
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
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
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
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
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上级企业有关人员
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
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
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
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
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六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
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
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11
    第三十七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对该决策机构予以改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
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
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
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
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
的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
未及时报告或监督不到位,依照监事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
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
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
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对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    问责程序



                                       12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
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
究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问责工作小组负责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提出问责处理意
见,督办子企业问责事项。问责工作小组由纪委、党办、监察室、法务部、审计
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负责人组成,成员七至九人。纪委书记为组长,监
察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事务。问责工作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会议人数达到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方可举行。因故缺席小组会议的成员应委托其他小组成员表决,
会议决定以表决方式作出,实行一人一票,不允许弃权,小组决定应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以下人员为问责行为的报告责任人,应在发现问责情形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问责工作小组反映:
    (一)当事人的上一级主管;
    (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子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均可向问责工作小组反映应当问责的行为,问责工作小
组也可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第四十八条   问责工作小组在接到问责反映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召开小组会议,
决定是否启动问责调查。决定启动问责调查的应同时指定相关部门或成立专门调
查小组核实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或企业损失尚
无法确定的,经问责工作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限。企业经济损失按问责调查时
点状况界定。问责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确定相关违纪违规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事实、相应责任认定及拟定问责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听取拟被问责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问责工作小组讨论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
按《公司法》及企业规章制度履行相关手续:
    (一)对由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公司领导干部的问责,由上一级党委作出处理
决定后,公司党委负责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手续,并落实到位;



                                   13
    (二)对公司员工、中层干部的问责处理决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对公司党委管理的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交由
子企业党组织或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单位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即为最终结果。申诉
期间不影响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如公司党委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可以决定暂
缓执行。
    第五十二条   拟被问责人系问责工作小组成员、党委会成员、总经理办公会
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的,本人应回避讨论、调查、谈话、和决定问责处理的相应会
议等相关的问责行为活动。
    第五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工作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或企业尚未正
式披露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予问责。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
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子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
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
严重工作过失、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问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容   错


    第五十九条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只要企业决策制度完善,决
策程序到位,但由于市场环境、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变化而致亏损或效益不佳的,
不予追责。



                                   14
    第六十条     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达到容错申请前提且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可
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如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
理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六十一条    申请前提
    虽达到问责情形,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问责工作小组申请从轻、
减轻或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第六十二条    容错情形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为目标;尝试推进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等措施发生失误的。
    (三)经过企业集体民主决策且有书证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
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或降低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赔偿资产损失的;
    (七)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
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六十三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10 个工
作日内,由被问责个人所在单位或被问责个人向问责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问责工作小组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问责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党委研究决
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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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子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
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
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并根据本制度规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问责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监察室负责以下问责工作文件档案资料的保管,档案保管
期限为长期。
    (一)问责举报材料;
    (二)问责调查材料;
    (三)被问责人的说明材料;
    (四)被问责人问责期间的任职文件;
    (五)问责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六)被问责人的申诉材料;
    (七)复议调查材料及会议纪要;
    (八)问责处理决定机构的会议纪要;
    (九)问责处理决定;
    (十)问责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十一)容错申请、调查及认定等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子企业出现以下问责情况的,应向公司监察室备案:
    (一)对发生重大损失实施问责的;
    (二)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大的行为实施问责的;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董事会
授权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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