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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7-11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4 日
15:00-2017 年 9 月 15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1,229,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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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0,467,5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6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22,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1,229,8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2,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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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1,229,8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2,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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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1,229,8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2,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5.01 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4
    5.02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03 债券期限及品种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05 募集资金用途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06 承销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07 担保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08 偿债保障措施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7
    5.09 决议有效期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5.10 上市安排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0,794,1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6,6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435,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5%。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1,229,8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2,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七)《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921,229,8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22,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9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