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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8-01-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本公司”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
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集团发债资金必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且为满足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发展需要,
    考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发债资金需
用于主营业务经营,同时为拓宽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
逸石化”)信用资金的来源,降低信用资金的财务成本,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率,公司
及子公司拟在总借款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向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借款。以
控股股东2017年全年加权融资成本为基准,拟确定借款年利率为5.40%,借款期限为
12个月,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借款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并授权
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
或担保措施。
    2、由于恒逸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18年1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
九名董事成员中,四名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邱奕博先生、楼翔先生、倪德锋先生回
避表决,其他五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4、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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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 年 10 月 18 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 万元
    5、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
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
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
出口业务。
    9、最近一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632,852          3,795,853
负债总额                                   2,795,042          2,341,126
所有者权益                                 1,837,810          1,454,727
应收账款                                   132,707             86,631
或有事项总额(包括担保、抵押、
诉讼与仲裁事项)
                                    2017 年 1 月—9 月   2016 年 1 月—12 月
主要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5,125,809          3,382,553
营业利润                                   183,530             48,559
净利润                                     177,053             60,48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1,984            371,448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684,604,151 股,占公司股份


                                       2
总数的 41.5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恒逸集团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11、经查,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
请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额度的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
以控股股东2017年全年加权融资成本为基准,拟确定借款年利率为5.40%,借款期限
为12个月(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以控股股东 2017 年全年加权融资成本为基准,拟确定借款年利率为
5.40%,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借款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贷款人:浙江恒逸
集团有限公司
    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
    3、借款金额和期限:在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额度内提供循环使用的
借款,借款期限 12 个月。
    4、借款利息:本次借款是恒逸集团融资所得资金,以控股股东 2017 年全年加权
融资成本为基准,拟确定借款年利率为 5.40%。
    5、还款方式:按照随借随还方式安排借款及还款事宜。本合同借款利息按照甲
方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借款天数及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结息
日为每季度末月 20 日,如付息日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最
后一笔借款到期归还时,利随本清。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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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公司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恒逸集团应
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7、违约责任
    因任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本次借款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9、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未产生与关联人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借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
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
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外,公司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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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签署了事前认可该
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借
款,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
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也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
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恒逸石化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国信证券对恒逸石化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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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建华                苏勋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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