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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9-00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1 月 7 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
事,并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
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00,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据此,
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
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子公司嘉兴逸鹏化


                                    1
纤有限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子公司
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上述银行及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相关事宜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
必要的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毛应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刊登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9-003)。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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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历:
    毛应,中国国籍,女,1981 年 2 月出生,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高级经济
师。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毛应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毛应女士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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