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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9-05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
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
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
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明
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
制定本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以及
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方案将综合考量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需
求计划、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
确定最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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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
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
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
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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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两次分红的时间间隔不
超过 24 个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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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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