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投资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浙江震元 关于受让绍兴市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所持股份的议案》提交 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受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受让绍兴市同源健康 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所持股份的事项。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杏珍 程幸福 邢小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