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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震元: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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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震
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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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九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
媒体上发出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15 时在公司十楼会议室(浙江
省绍兴市中兴中路 276 号现代大厦A座 10 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8,517,5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
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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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8,505,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验证其身
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803,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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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8,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7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弃权: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2、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8,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7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弃权: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3、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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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68,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7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弃权: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4、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7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弃权: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5、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68,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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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77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弃权: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同意:68,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7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弃权: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3 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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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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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沈   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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