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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12河钢02”公司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018-03-20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债券代码:112166          债券简称:12 河钢 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12 河钢 02”公司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行的公司债券(品种二)(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 河钢 02”,债券代码“112166”)将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
5.16 元(含税)∕张,以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本期债券的摘牌日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凡在 2017 年 3 月 26 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3 月 2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本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行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
券,其中品种二为 5 年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期满 5 年。根据本公司
《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以及本
期债券的本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1
    2、债券简称:12 河钢 02

    3、债券代码:112166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 5.16%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3 年 3 月 27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前述
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1、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16%,每 1 手“12 河钢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兑付本息为人民币 1,051.6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兑付本息为人民币 1,041.28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
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兑付本息为人民

                                    2
币 1,046.44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2、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6 日

    3、兑付、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7 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付息对象

    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在本次兑付、付息日 2 个交易日
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
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3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2、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宋颐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4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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