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谨致: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兴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仪表”)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吴德成、程星 星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天兴仪表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 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7 年 7 月 5 日、7 月 7 日、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 1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迅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和《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4、《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各项提 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5 日、 月 7 日和 7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补充更正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 《关于公司投资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暨设立全资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公告》等公告进行了充分完整地披露。 5、2017 年 7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 2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下午 14:30-16: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文武先生主持,大会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9、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的 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即 2017 年 7 月 20 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9 日 15: 00 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99 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44,42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07%。 2、根据天兴仪表董事会提供的参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天兴仪表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天兴仪表的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提案或临时提案 1、天兴仪表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迅网刊载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后,2017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公司持股 3%以上股 东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在成都天兴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函》,提 议将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投资 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暨设立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前期投资事 宜的议案》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两项提案内容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对《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 补充。2017 年 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 司投资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暨设立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公告》等公告进行了披露。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参会股东提出新提案或临时提案。 4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合法、程 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2)《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3)《关于提名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4)《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 议案》(5)《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6)《关于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7)《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 议案》(8)《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9)《关于公司投资 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暨设立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10)《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前期投 资事宜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曾廷敏、程宏伟、唐兵兵已就上述议案涉及的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和《关于 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广超先生、梁子才 先生、王秀萍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5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1、会议主持人在议案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 3 人,共持有 44,423,600 股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 3、在对议案 3《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和议 案 5《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对每名 侯选人进行了逐项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前,已推举二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各项提案进行表 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每一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 人进行清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102 人,代表股份 61,20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4791%。 (四)、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038%;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3256%;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223%;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21%。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0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5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621%;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223%;弃权 5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57%。 表决结果:通过 3、议案 3.00《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3.01 选举高扬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183%;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700 股),占 7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297%;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498%;弃权 4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04%。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侯颖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23%;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86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49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6%。 表决结果:通过 3.03 选举周代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23%;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86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49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8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6%。 表决结果:通过 3.04 选举蔡大庆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23%;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86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49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6%。 表决结果:通过 3.05 选举王宏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2%;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7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6151%;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75%;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3%。 表决结果:通过 3.06 选举邱辉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的 99.9382%;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1%;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837%;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9490%;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3%。 表决结果:通过 3.07 选举王秀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02%;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7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6151%;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75%;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3%。 表决结果:通过 3.08 选举李广超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23%;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10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98.3972%;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75%;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53%。 表决结果:通过 3.09 选举梁子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7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25%;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6787%;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75%;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38%。 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 4.00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4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55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22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表决结果:通过 11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5、议案 5.00《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5.01 选举欧阳翔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8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19%;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19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75%;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5%。 表决结果:通过 5.02 选举朱红敏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42%;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826%;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75%;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9%。 表决结果:通过 6、议案 6.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0.0152%;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598%;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22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9 %。 表决结果:通过 7、议案 7.0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598%;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22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9 %。 表决结果:通过 8、议案 8.00《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598%;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3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的 0.422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9 %。 表决结果:通过 9、议案 9.00《关于公司投资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暨设立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53%;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144%;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677%;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9%。 表决结果:通过 10、议案 10.00《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基因大数据中心产业 园项目前期投资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1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598%;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22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9%。 14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五)、各项议案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议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议案 1.00 和议案 8.00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八、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为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见证律师签字 页)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肖开国 见证律师(签字):吴德成 程星星 二 O 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