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贝瑞基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
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或“公司”)委托,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贝瑞基因拟实施的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公司部分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
购”或“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有关事
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份回购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说明,并就本次股份回购有关事项与公司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一)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1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或证明;


    (二)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
份回购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
视为金杜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份回购的批准及授权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份回购相关的
议案,对本次股份回购的目的及用途、回购方式、资金来源、价格区间、定价原
则、回购股份的种类、规模及占比、实施期限以及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公司


                                   2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股份回购
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份回购的目的及用途、回购方式、资金来源、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回购股份的种类、规模及占比、实施期限以及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
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回购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更新后)》以及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优
先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剩余部分将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为 30,000 万元,若按照最高回购资金总
额及价格上限 50 元/股测算,本次股份回购的数量将不少于 300 万股(占当前总
股本比例约 0.8460%)且不高于 6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比例约 1.692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法》及《回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公司曾用名为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仪表”),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103 号《关于成


                                      3
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天兴仪表于
1997 年 4 月以募集方式设立,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其中向社会公开募
集的股份为 1,75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7]142 号文核准,天兴仪
表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1997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
“天兴仪表”,股票代码为 000710。


    2017 年 5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7]811 号《关于核准成都
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高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
准天兴仪表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高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该次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完毕后,公司更名为“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
更为“贝瑞基因”。


    本所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及《回购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司住所地市
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卫生健康、税务、海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和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
站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平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公司最近一年
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

    3.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更新后)》《成都
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27.3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为 21.90 亿元,2019 年 1 至 9 月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3 亿元,
假设按照资金总额上限 30,000 万元实施股份回购,本次股份回购资金约占公司
总资产的比重为 10.97%,约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13.70%。公司将根据实际发展需
求,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择机实施回购,回购资金规模及回购进度均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股份
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
                                     4
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及《回购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

    4.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54,605,865 股,根据公司发布
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更新后)》,本次股份回
购资金总额最高为 30,000 万元,若按照最高回购资金总额及价格上限测算,本
次股份回购的数量将不少于 300 万元(占当前总股本比例约 0.8460%)且不高于
600 万股(占当前总股本比例约 1.6920%),对公司的股权分布影响较小,本次股
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仍高于 25%,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


    本所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及《回
购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股东
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
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3.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补充更正公告》和《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更新后)》。
                                     5
    4.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
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6.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成都市贝瑞和康
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成都市贝瑞
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股份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 据《关 于公司 以集中 竞价交 易方式 回购股 份方案 的公告 (更新 后)》
及公司的说明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为 30,000 万 元,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 或自筹资金。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
理办法 》《补充规定》及《回 购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股票上市
规则》《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元勋




                                                          王   东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