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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蓝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4-2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 2017 年一季度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
    1.公司出具的未经审计的 2017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行为。
    二、《关于分别向董事长、董事购买车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允合理,能够解决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用车需求,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符合现阶段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
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下属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议案》
    本次公司下属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目的是以基金为平台
拓展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本次投资是在充分保障公司
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符
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方清、石英、朱江




                                   月 12 日 2014201422   年    月   日 2014 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