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5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7-12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由多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蒋琳媛女士主持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1,189,03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2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50,075,07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9.115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02,395,04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1.793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7,680,03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32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为下属公司京蓝能科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表决权股份数(股) 450,075,079
同意(股) 比例% 反对(股) 比例% 弃权(股) 比例%
现场投票结果 402,395,043 89.4062% 0 0.0000% 0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47,613,036 10.5789% 67,000 0.0149% 0 0.0000%
累计投票结果 450,008,079 99.9851% 67,000 0.0149% 0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股份(股) 121,016,518
同意(股) 比例% 反对(股) 比例% 弃权(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120,949,518 99.9446% 67,000 0.0554% 0 0.0000%
是否通过 是
议案 2.00 《关于为下属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表决权股份数(股) 450,075,079
同意(股) 比例% 反对(股) 比例% 弃权(股) 比例%
现场投票结果 402,395,043 89.4062% 0 0.0000% 0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 47,613,036 10.5789% 67,000 0.0149% 0 0.0000%
累计投票结果 450,008,079 99.9851% 67,000 0.0149% 0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股份(股) 121,016,518
同意(股) 比例% 反对(股) 比例% 弃权(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120,949,518 99.9446% 67,000 0.0554% 0 0.0000%
是否通过 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波、马慧琴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