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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蓝科技: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5),具体内容
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报》,公司预定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下午 2:30 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份 142,303,1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8%)(以下简称“杨树蓝天”)
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股东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拟将所持公司
股份转让给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并承继和补充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京蓝北方园
林(天津)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临
时提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8-007)。
    公司董事会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杨树蓝天具备提出临时提
案的资格,其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提案提出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两项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两项临时提案内容外,公司 2018 年 1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大会事
未发生变更。,新增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东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拟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
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并承继和补充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股东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与天津
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工程”)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签署《关
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北方市政将所持有公司 18,835,961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北控工程(以下简
称“本次股份转让”)。
    由于本次股份转让后北方市政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北控工程作为标的股份
的受让方,拟对北方市政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关义务和责任进行承继和补充。据此,
公司与北方市政、北控工程、高学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签署《承诺承继和补充协议》,约定北控工程作为标的
股份的受让方,对北方市政的相关承诺及相关义务、责任进行承继和补充,并由高学
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信托”)申请贷款,现已获得对方批准。本次交易结构为:兴业信托拟
成立“兴业信托兴信元优选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
款,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为满足该笔业务的融资需要,
公司下属公司北方园林拟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担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有资产抵质押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1 年(含 1 年),以兴业信托最终批复为准。
    对于因议案调整给全体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