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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1-1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1、公司回购股份及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受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出现较大波
动,我们认为公司现有股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根据最新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有利
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同时完善公司激
励机制,有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回购预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方清、石英、聂兴凯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