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转让京蓝若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将持有的京蓝若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树常青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明志企业管理咨询(固安)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业 务布局。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陈方清、石英、聂兴凯 2019 年 1 月 16 日